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字〔2011〕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邢台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3件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政府令〔2010〕第9號)、並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邢台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具體包括:房屋、建築物、土地、各種設備、器材、車輛、各類財產及財務淨結餘(經費結餘、專項資金結餘、有價證券)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國有資產收益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七)負責所屬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調劑工作,最佳化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評價考核;
(八)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
第十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於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由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會同主管部門進行調劑。
第十一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購置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資產單台、件在五千元 (含)以上、或成批資產在一萬元(含)以上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審核,並提出建議作為安排預算的依據。
(二)各行政事業單位依據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審核並加蓋“國有資產登記備案章”的資產購置計畫,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覆檔案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和撥付資金的依據。
對上級專項資金安排和本級財政資金追加預算安排購置固定資產的,到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在相關撥款手續上加蓋“國有資產登記備案章”後,方可辦理撥款。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健全資產購置、驗收、登記、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程式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七條 單位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
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國有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的管理辦法,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比例徵收國有資產占用費。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占用費以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核准的投資額或資產賬面價值為基數,年收繳率為百分之二至十,具體由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核定。
收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屬國家所有,政府調控,財政管理。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申辦程式如下:
(一)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檔案說明資產來源、性質、數使用方向),連同可行性論證報告和相關批文等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
(三)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單位申請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定,必要時,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會審和聽證會,提出審定意見後,上報本級政府批准。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參照上述程式辦理;已經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要按照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等事項嚴格把關,並加強風險控制。
財政資產管理部門要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處置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程式批准處置的國有資產,房產、國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處置。
第二十一條 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等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屬於國家所有,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一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政府統籌百分之二十五,集中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更新。其餘部分,原則上用於原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維護。
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列單位經費支出。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低效運轉和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按有關程式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和房屋建築物國有資產處置執行下列規定:
(一)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檔案說明理由、資產來源、性質、數量、坐落位置和處置方式),並提供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相關批文等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
(三)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單位申請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定,必要時,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會審,提出審定意見後,上報本級政府批准。
土地和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價值在五十萬元(含)以下的,依據上述程式,由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覆。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報政府批覆。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等;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國有資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和土地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其他資產評估實行備案制。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政府集中採購,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資產評估機構進行。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質,依據財政部核發且年度審驗合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認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核准制項目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驗證確認的程式組織實施。
實行備案制資產評估項目,參照上述程式實施。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之間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核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並進行年度檢查。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年檢費。
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申辦《產權登記證》的程式如下:
(一)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批准設立的檔案、編委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經辦理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年度會計報表或撥款證明檔案、驗資報告。向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申領《產權登記證》,並填寫有關欄目;
(二)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對審查合格的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二條 資產清查,按照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並嚴格按照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出統計報告。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發現資產統計報告不真實的,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七條 財政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被騙取財政資金外,對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辦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擅自占有、使用、購置和處置國有資產的,或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的,沒收占有、使用、購置的國有資產,公開拍賣收入上繳政府;擅自處置資產所形成的收入,除沒收上繳政府外,還要處以同等金額的罰金。對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辦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退出擔保。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辦人的責任;
(四)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經催交仍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滯納超過三十日的,扣單位公用經費,以抵交國有資產占用費;
(五)違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字〔2007〕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