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改制的債務
企業部分改制為公司的,其債務承擔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1、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原則。對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認為有效。按約定由新公司承擔。對債權人不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與新公司無關。
2、債務隨資產走的原則。原企業改制後,無能力清償債務時,適用該原則。新公司應在其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部分改制的評價
在這種改制模式下,控股股東一般為原企業(或企業集團),絕對控股股份公司,將經營性資產投入股份公司,同時,遵循人隨資產走、債隨資產走的原則(取得債權人的同意)。部分改制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經剝離調整編制的財務報表要遵循《剝離調整財務報表編制指引》等有關規定,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設立前經營業績遵循真實、配比的原則。
這種模式的缺點是:不可避免存在股份公司與集團公司的相互依賴關係,不利於股份公司的獨立發展;留存的一般是非優質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給集團的維持存續帶來壓力;容易導致諸如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一系列問題;最大的缺點是不能連續計算公司近三年的業績,只能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再計算三年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