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

為調動廣大民眾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的積極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03年3月3日刑台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 2011年12月26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7號發布的《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共26條,自公布之起施行,有效期5年。《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3〕第1號)予以廢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7號
《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

(2003年3月31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民眾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的積極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四荒資源,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和監督檢查工作。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保、農業開發、扶貧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工作。
第五條 治理開發四荒資源應以治理水土流失為前提,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學管理,以保護四荒資源的永續利用。
第六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土資源、農業、林業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對四荒資源的範圍、等級進行評價,制定治理開發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治理開發規劃應包括治理開發範圍、要求、年限、方式、措施、標準和實施步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的權利。鼓勵外商和外資企業參與治理開發四荒資源。
第八條 治理開發四荒資源,應遵照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
治理開發所種的林木及其收益,歸治理者所有。因治理開發而增加的土地,由治理開發者使用。
第九條 治理開發四荒資源,應根據治理開發規劃,民眾意見和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
第十條 承包、租賃、拍賣四荒資源應遵循公開、公平、自願的原則,使用權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十年。使用期滿後,承包、租賃和購買四荒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有優先續包、續租和購買權。
在使用期限內,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需要進行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應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 承包和租賃四荒資源,由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承租者簽訂契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通過拍賣取得四荒資源使用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承包、租賃和拍賣契約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十二條 治理開發四荒資源應當符合水土保持規劃、水資源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等。
承包、租賃和購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四荒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治理開發修建的工程應當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標準。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保、農業開發、扶貧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對符合有關規劃的治理開發者在資金和技術上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在山丘區,治理開發者修建梯田或水平溝時,應對隔離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提倡舍飼養殖,禁止在四荒資源內放牧。
第十五條 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禁止破壞林草植被、道路和農用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禁止將四荒資源改作非農用途。
禁止在承包、租賃或購買的四荒資源地上從事採礦、採石、取土、挖沙等生產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在承包、租賃或購買的四荒資源內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收取的四荒資源承包費、租賃費和拍賣資金,實行村有鄉管,必須用於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向民眾公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審計制度。對違反規定使用四荒資源資金或貪污、挪用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治理開發者不按水土保持規劃治理開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水土流失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破壞林草植被、道路和水利、水土保持設施的,以及在其他四荒資源區域內取土、挖沙、採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險區或土石流易發區取土、挖沙、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承包、租賃或購買的四荒資源內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按規劃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二十三條 在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的工作中,取得顯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3〕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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