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和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全區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和全區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區科技優先發展的領域。(二)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全區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全區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區科技三項經費、科學事業費的分配、管理及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促進科技事業發展。
(四)研究擬定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社會發展科技計畫。
(五)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負責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擬定並指導實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和復檢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工作。
(六)歸口管理全區技術市場工作,負責審核認定和管理科研機構、技術貿易機構,管理、組織並監督檢查技術貿易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技術市場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處理。
(七)組織開展《專利法》及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工作;依法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範和管理全區專利技術市場,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專利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管理全區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
(九)擬定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全區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十)指導和協調區直各部門及各鄉、辦事處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工業、農業及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進步;參與指導全區科技管理幹部培訓和全區科普培訓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區對外科技交流合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非公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及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區科技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