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測繪局通知
財政部 國家測繪局關於印發《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452號
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測繪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和規範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測繪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支持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的專項補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邊遠地區”是指交通不便、經濟落後、財政困難的地區,主要包括邊境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等;“少數民族地區”是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第三條 專項補助經費支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原則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具體使用方向如下:
(一)國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更新、維護;
(二)1∶1萬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圖和影像圖的製作、更新;
(三)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四)其他基礎測繪產品的製作、更新以及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項目管理、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講求效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國家測繪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測繪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專項補助經費。
第六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專項補助經費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核定專項補助經費總預算和年度預算;
(二)確定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
(三)會同國家測繪局審核下達專項補助經費預算;
(四)審核辦理資金撥付;
(五)會同國家測繪局對專項補助經費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主要負責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下達項目申報指南並組織項目的審核、論證;
(二)建立和維護專項補助經費項目庫;
(三)指導、監督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的實施;
(四)配合財政部對專項補助經費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會同省級測繪部門確定本省(自治區)專項補助經費支持的重點項目,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匯總和評審;
(二)會同省級測繪部門編報本省(自治區)專項補助經費年度預算;
(三)負責審批專項補助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
(四)監督檢查專項補助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第九條 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省級測繪部門的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本省(自治區)專項補助經費支持的重點項目;
(二)組織編制本省(自治區)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申報材料,並負責對項目進行初審、論證;
(三)配合省級財政部門編報本省(自治區)專項補助經費年度預算;
(四)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並對省級及以下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的實施提供指導;
(五)負責組織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的驗收。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根據全國及省級測繪發展規劃,財政部會同國家測繪局編制並發布專項補助經費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測繪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本省(自治區)範圍內項目立項報告和經費支出預算的編制工作,並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向財政部、國家測繪局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保障的急需,符合專項補助經費支持的地域範圍和使用方向;
(二)符合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和地方基礎測繪規劃要求;
(三)有明確的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分為“新開項目”和“續作項目”。新開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預算的項目;續作項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
延續項目的執行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測繪局組成由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項目立項報告及經費支出預算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項目評審情況,向有關省(自治區)下達項目經費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年度預算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預算,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內容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參與項目實施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補助經費支出範圍包括:
(一)基礎測繪生產費,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形數據採集與編輯、地圖編制與印刷、資料庫建設與維護以及界線測繪等方面的支出;
(二)基礎測繪技術裝備購置費,主要指完成專項補助經費項目需購買測繪儀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通訊設備、安全設備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進行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可按下列預算科目列支:津貼補貼、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郵電費、水費、電費、交通費、差旅費、資料費、租賃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及其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按照財政部有關中央預算單位資金撥付管理的要求,項目實施單位應定期編制分月用款計畫。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範圍,提高支出標準。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省級財政部門和測繪部門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要及時匯交成果材料,並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和技術質量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省級測繪部門對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及時報財政部和國家測繪局。
第三十條 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財政部會同國家測繪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並建立專項補助經費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一條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自覺接受上級財政、測繪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截留、挪用專項補助經費、弄虛作假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政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