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鈔得鈔

【原文】 聶以道曾宰江右②一邑,有人早出賣菜,拾得至元③鈔十五錠④,歸以奉母。母怒曰:“得非盜而欺我!況我家未嘗有此,立當禍至,可速送還!”子依命攜往原拾處,果見尋鈔者,付還。其人乃曰:“我原三十錠,汝何匿其半邪?”爭不已,相持至聶前。聶推問村人,是實,乃判云:“失者三十錠,拾者十五錠,非汝鈔也,可自別尋。此鈔宜給賢母以養老!”——選自《寄園寄所寄》①或《南村輟耕記》。

注釋

①《寄園寄所寄》——清代趙吉士著。趙吉士,字天羽,安徽休寧人。順治年間舉人,康熙時任山西交城縣令,後調任國子監丞。本篇轉選自胡文炳所編《折獄龜鑑補》手抄本。本篇的內容,元代楊瑀著的《山居新語》中已有記述,聶以道也是元代人。

②江右——即江西。元代把全國劃分若干路,江西路是今江西省北部沿長江一帶地區,首府在德化(今九江市)。

③至元——元世祖忽必烈(1215—1294)在位時的年號。

④錠——古代銀幣鑄成固定形狀,叫錠,輕重不同,一般是一兩為一錠。元明以後通行紙鈔,但仍以錠為計算單位。

譯文

聶以道曾在江西一個縣任縣令。有人早起賣菜,在路上拾得至元鈔十五錠,拿回來交給母親。母親生氣地說:“莫非是偷來的錢騙我!況且我家從來沒有這么多的錢,一定要生大禍,趕快送還人家!”兒子依從母命,帶了錢回到拾得的地方,果然看見有人來尋找,就還給了他。可是那個人卻說:“原來是三十錠,你為什麼藏下一半?”雙方爭執不下,一起來到聶以道那裡。聶以道向村人調查,證明賣菜人所說屬實,於是判決說:“丟的是三十錠,拾得是十五錠,說明拾得的不是你丟失的錢,你可以到別處尋找。這十五錠應該給賢母作養老金!”

啟示

好人必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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