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推動安置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08〕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會籌資開發以幫扶形式安置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的便民利民就業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以就業困難群體為安置重點的原則;
(二)以開發便民、利民服務操作崗位為主的原則;
(三)符合條件,自願申報,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
(四)工作指導,屬地管理,保持規模,動態監控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就業服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和專項資金籌集、使用等項工作。
第二章崗位開發與認定
第五條 各縣區應結合實際,將公益性崗位開發作為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的一項基本措施,根據需要和可能,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公益性崗位的種類、數量及用工形式。第六條 確定和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範圍,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服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務類、便民服務類和其他公益性崗位。
(一)公共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專職治安巡邏、交通協管、基層就業、社會保障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協管、殘疾人服務、困難職工幫扶、社會福利服務等崗位。
(二)便民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非機動車停車場看管、市容、社區保潔、社區保綠、社區養老服務、社區盲人按摩康復服務等崗位。
(三)自行開發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第三章人員招聘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應聘用城鎮就業困難人員中符合條件的下列人員:(一)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五)大中專畢業生;
(六)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七)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八)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需要開發新的公益性崗位項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崗位增加人員和補充公益性崗位空缺的,須事先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服務)部門遞交申請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服務)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服務)部門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面向社會公開組織招聘。
第十條 被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根據崗位實際需要,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應簽定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協定。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用工協定的簽定方式為一年一簽,期滿後自然終止。協定期滿後,經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用工協定。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年齡,其餘人員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決定。公益性崗位用工協定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二條 按省確定的規模,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要及時進行補充,保持公益性崗位開發規模。
第四章職責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應遵循“誰用人、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工作。包括進行崗前培訓、崗中管理、實行嚴格考勤制度,將其上崗工作表現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補貼發放掛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其工作性質和工作標準制定“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業績考評辦法”,並報送同級就業服務部門備案。社區管理類公益性崗位人員應遵循用人單位與街道、社區雙重管理和考核的原則。在完成用人單位安排部署的專項工作前提下,服從街道、社區的其他工作安排,認真遵守街道、社區的考勤制度和勞動紀律管理。第十四條 建立空崗報告制度。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和用人單位要隨時掌握公益性崗位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能進能出、漸進漸出、崗位相對穩定、人員合理流動”的公益性崗位管理機制。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減員、解聘處理:
(一)在試用期內,發現替考、頂替他人上崗或患有嚴重病症、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的;
(二)在協定期間濫用職權、刁難民眾,索要、接受或者無償占有服務對象財物,影響極壞的;
(三)因退休、死亡自然減員的;
(四)由於個人原因,不能正常頂崗,不能發揮公益性崗位作用的;
(五)已在工商部門實名註冊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已享受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未經就業服務部門辦理招聘用工備案手續,擅自安排頂崗人員的。
用人單位對自然減員和辭退的人員,必須在離崗三日內到就業服務部門提交空崗報告,履行減員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就業服務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料庫,建立個人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對撥付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建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對原始憑證裝訂立卷,存檔備案,做到人數、崗位、聘用時間、發放工資、社會保險底數清楚。
第五章勞動報酬和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照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職責、業績考評辦法,每月進行業績考評,工資與業績掛鈎。在不超出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前提下,按業績考評結果,工資可上下浮動。下浮幅度在10%以內,上浮不封頂。第十七條 公益崗位人員領取工資採取統一辦理工資存摺形式,發放工資由用人單位(社區)考評後報同級就業服務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領取。
第十八條 對公益性崗位人員中符合就業困難對象條件的,按有關規定享受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補貼待遇。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別承擔,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按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的公益性崗位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列〉若干規定》(省政府第151號令)享受相關待遇,享受待遇發生的有關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負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維護公益崗位人員合法權益,依法享受節假日休息制度。因工作需要超出法定工作日或安排節假日出勤的,用人單位要按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根據工作性質,為所聘公益崗位人員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工作裝等,屬於管理類公益性崗位人員要佩戴統一標識。
第二十二條 從2009年起,採取全額支付和按比例給予崗位補貼相結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勞動報酬。對無經費來源和經營收入的用人單位,由當地財政根據其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數量,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全額的崗位補貼。對有經費來源或經營收入的用人單位,由當地財政根據其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數量,按每人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崗位補貼。
第二十三條 各地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在招聘公益性崗位工作中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確保公益性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第二十五條 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對所申請撥付的有關費用必須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列賬,按規定使用。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服務)部門、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公益崗位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公益崗位作用,體現社會效益。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管理、考核、監督不到位,沒有發揮公益性崗位作用,人浮於事,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反映以及所聘非所用、虛報冒領、騙取工資和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出,除追回全部所得資金,收回其使用的公益崗位外,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及所在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