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08年8月1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本省敬老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年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老年人口數量的增長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將老年人服務設施、福利設施和活動場所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同步實施。
在省、市發行的福利和體育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於對老年事業的投入。
第八條 建立健全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老年人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九條 建立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應當在繳費水平、報銷範圍和報銷比例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老年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或者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需要交納的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推進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為參加保險的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報銷醫藥費用和辦理異地支付等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組織鼓勵、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老年人志願者開展自我服務活動,及時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養老服務業,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社會化體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給予優惠政策等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老年人服務業,開發老年人用品。
第十五條 對因家庭遭受突發事故或者因不可抗拒突發情況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老年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應急救助。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家庭給予住房援助。
對老年人居住的產權房拆遷安置,應當考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老年人,供暖單位應當保證供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取暖面積承擔供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發揮老年人的優勢和特長創造條件。鼓勵老年人根據社會需要,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參與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老年人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學校。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老年人活動場所。
非營利性老年人福利機構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的老年人活動場所的水、電、燃氣、供暖、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應當按照當地居民生活收費標準收繳。
第二十二條 城市居住區應當建設適合老年人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影、電視和網路等應當積極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宣傳,開辦老年人專題節目或者欄目。
第二十四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殯葬事宜。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其親屬或者單位憑有效證明和身份證明辦理殯葬事宜,殯儀服務機構應當減免基本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享受以下優惠或優待:
(一)老年人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對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未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七十周歲以上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間的手術費、普通床位費、單項單價(基準價)百元以上的檢查費,按不超過70%的價格收取。提倡其他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就醫給予優惠和照顧;
(二)未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車享受半價優惠,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費優待;
(三)收費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設施和公園、園林、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為未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優惠開放,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開放;
(四)縣級人民政府對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定期給予生活補貼。
老年人憑省負責老年人工作的機構統一製作並免費發放的證件,享受優惠或者優待。
本條第(二)、(三)項適用在本省的外埠老年人。
公益性事業單位執行本條規定,對老年人實行優惠優待所減收的費用,由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保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設定優待服務視窗和通道,或者採取其他優待服務措施。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擴大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的範圍,增加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鄉、村公益性籌資、籌勞任務。
第二十九條 贍養人之間對贍養義務有爭議或者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贍養人或者被贍養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主持簽訂贍養協定,並監督贍養協定的執行。
贍養協定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擬訂、調整;贍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應當優於家庭其他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顧老年人。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所需費用,履行護理、照料責任。
第三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義務,與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應當經常問候、看望。
第三十二條 成年子女不得強迫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
第三十三條 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屬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為由,強占、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
第三十四條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虐待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老年人提起訴訟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幫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提出的贍養費、養老金、退休金等涉及老年人生活權益的訴訟,應當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適當放寬對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標準和範圍。
第三十六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30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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