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節約能源監察辦法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節能工作需要,編制節能監察計畫並組織實施。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在節能監察結束後15日內形成節能監察報告通報用能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遼寧省節約能源監察辦法》業經200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遼寧省節約能源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規範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遼寧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
第三條 省、市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依其職責開展節能日常監察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建設、統計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節能監察工作。
第四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能以及監督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對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第六條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舉報和投訴。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後15日內組織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和投訴人反饋。
第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具備實施節能監察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具,具有從事節能監察所需分析、化驗和合理用能評估等能力。
第八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節能工作需要,編制節能監察計畫並組織實施。
節能監察計畫及其實施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
第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節能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按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省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監察;市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2000噸以上不足10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監察;縣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2000噸(不含2000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監察。具體監察工作分別由省、市及縣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負責對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機構的下列活動組織實施監察:
(一)建立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的情況;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員和開展節能教育、培訓等情況;
(三)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合理用能專題論證、合理用能評估和評估報告依法備案情況,以及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合理用能標準和設計規範要求的情況;
(四)執行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工藝、材料目錄的情況;
(五)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的情況;
(六)執行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七)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八)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在實施節能監察過程中,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普及宣傳節能知識,向用能單位提供先進節能信息和技術,指導用能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根據舉報、投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實施違法用能行為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察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事先將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用能單位。
第十五條 採取書面監察的,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用能單位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並進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
(二)根據需要對用能單位有關產品、設備和工藝流程等進行錄像、拍照;
(三)對用能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要求用能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作出書面答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影響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對在實施節能監察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
對超越職權進行監察的,用能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察,不得偽造、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用能單位負責人或者用能單位負責人的委託人簽字確認。用能單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發現用能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關查處範圍的,應當移送質量技術監督等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質量技術監督等有權處理的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在節能監察結束後15日內形成節能監察報告通報用能單位。
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監察的單位及人員、時間、內容、方式以及對節能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等。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經監察不合格的,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用能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察中發現用能單位存在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規定以及國家節能技術政策大綱要求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製作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用能單位採取措施進行改進。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節能監察意見書進行跟蹤檢查,並做好督促用能單位落實改進措施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用能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和被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後的整改工作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不得與用能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事影響節能監察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阻礙節能監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以及偽造、銷毀、篡改證據的,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專職人員以及開展節能教育培訓的,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節能監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用能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用能單位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從事影響節能監察工作的經營性技術服務等活動的;
(五)實施其他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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