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業鍋爐節能管理辦法

《遼寧省工業鍋爐節能管理辦法》經2010年1月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月17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布。該《辦法》共25條,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號
《遼寧省工業鍋爐節能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月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遼寧省工業鍋爐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鍋爐節能管理,提高工業鍋爐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遼寧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工業鍋爐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和能效檢驗檢測的節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鍋爐,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額定蒸汽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鍋爐節能管理工作。
經信、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鍋爐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對在工業鍋爐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鼓勵工業鍋爐生產和使用單位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提高工業鍋爐能效水平。
第七條 工業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設計、製造工業鍋爐,不得生產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或者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工業鍋爐。
工業鍋爐生產單位的新產品在試製時,應當進行能效測試,未經能效測試或者測試結果未達到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進行批量製造。
第八條 新建工業鍋爐的單位,應當根據燃料特點購置能效指標符合要求的工業鍋爐,並在鍋爐房建造前對鍋爐能效指標、輔機、監測儀表、控制裝置、鍋爐房設施配置、預計負荷等進行節能評估,形成節能評估報告
第九條 新建工業鍋爐在安裝驗收時應當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驗證,能效指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在用工業鍋爐按經濟運行標準實行能效狀況等級分級管理制度。工業鍋爐能效狀況等級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予以整改。對於能耗嚴重超標、無法改造的在用工業鍋爐,應當停止使用。
對列入淘汰產品目錄的在用工業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造或者更換。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換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工業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加強節能管理,建立健全經濟運行、能源計量監控與統計、能效考核等節能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包含節能內容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工業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鍋爐作業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和培訓,選用與爐型相適應的燃料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三條 工業鍋爐使用單位在新安裝的工業鍋爐投入使用前,應當核對鍋爐能效相關檔案。在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規定項目的能效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 工業鍋爐清洗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鍋爐進行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 工業鍋爐的維修、改造,不得降低鍋爐及其系統的原有能效指標。
第十六條 工業鍋爐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施工前,在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鍋爐安全性能情況時,應當同時告知能效情況;竣工驗收前,應當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能效測試申請並配合做好能效測試工作;竣工驗收後,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能效測試報告等節能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工業鍋爐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及在用鍋爐定期檢驗時,應當同時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影響設備或者系統能效的項目、能效測試報告等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未經節能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從事工業鍋爐能效測試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能效測試工作,保證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並對測試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工業鍋爐安裝、改造、維修能效測試、能效性能檢查中發現設備和系統能效項目不符合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時,應當及時告知工業鍋爐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進行在用鍋爐能效狀況檢查時,如發現工業鍋爐能耗嚴重超標,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工業鍋爐節能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度,及時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並將相關工作信息納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體系。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工業鍋爐能效情況。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工業鍋爐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鍋爐房建造前未進行節能評估並形成節能評估報告的;
(二)工業鍋爐能效等級未達到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用工業鍋爐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節能管理相關制度及包含節能內容的操作規程的;
(二)未對工業鍋爐作業人員進行節能知識培訓的;
(三)未按規定定期進行能效檢測和能效測試的;
(四)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未達到能效狀況等級的工業鍋爐進行整改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業鍋爐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前未告知能效情況的;
(二)竣工驗收前,未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能效測試申請,或者不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測試,或者能效檢測和能效測試不合格的;
(三)竣工驗收後,未向使用單位移交能效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測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的檢定數據,並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超出檢測授權範圍進行檢測的。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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