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候選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遼寧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業經2001年2月13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二○○一年三月七日
遼寧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科學技術獎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 省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科學技術功勳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國家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七條 科學技術功勳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一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我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我省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功勳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科學技術功勳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予數額不限。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
第十三條 省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四條 省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結論;
(三)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1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秘書長各1人。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由省政府聘任,每屆任期3年。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
(三)瀋陽軍區聯勤部司令部;
(四)經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確定。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二十條 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同一項目的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推薦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徵得擬推薦候選人的同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具有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功勳獎每2年評審一次,其他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十四條 被推薦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提交專業評審組,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初評結束後,由獎勵辦公室匯總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初評意見應當徵詢我國有關駐外使館、領館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以及等級的建議,同時將認定結論向社會公布,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可以在認定結論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異議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對異議組織調查核實,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獎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以及推薦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及認定結論公布後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等級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和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條 科學技術功勳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政府頒發證書;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均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功勳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由省政府確定。
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具體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三十六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候選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具體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1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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