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遼寧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科學技術獎授予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科學技術獎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科學技術功勳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七條科學技術功勳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並在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有突破性發展,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公開;
(二)具備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較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較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較大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較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條科學技術功勳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
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第十一條市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在市科學技術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二條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
(三)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屆任期3年。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內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機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十六條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縣(市)、 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經國家、省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確定。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十八條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十九條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徵得擬推薦候選人的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具有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或評價材料。
第二十條同一項目的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里重複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一條科學技術功勳獎每2年評審一次,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十二條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提交專業評審組,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三)初評結束後,由獎勵辦公室匯總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做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及獎勵等級的建議,同時將認定結論向社會公布,徵求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認定結論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書面異議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獎勵辦公室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及認定結論公布後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做出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市科學技術局對獎勵委員會做出的科學技術獎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科學技術功勳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科學技術功勳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由市政府確定。
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具體數額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消獎勵,追回獎金。
第三十二條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或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科學技術獎評審費的收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市科學技術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