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3-06
【生效日期】1991-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禁止賭博條例
(1991年3月6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都是賭博活動。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都是違法的,一律禁止和取締。
第三條查禁賭博活動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查禁賭博工作,督促和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工商等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對村民、居民進行禁止賭博的經常性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的內容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
第六條各級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對發現的賭博活動應予制止,並積極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條任何公民都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對於民眾性禁賭組織的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八條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當給予保護,對查禁賭博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偶爾參與賭博,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予以批評 教育。
第十條對參與賭博人員,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一次被收繳賭博財物數額不足一百元的,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一次被收繳賭博財物數額在一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一次被收繳賭博財物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各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一次被收繳賭博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為其提供場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條件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車船駕駛人員或者經營者提供交通工具作為賭博場所的,除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外,可以吊銷其駕駛執照、營業執照。
旅館、飯店、文化娛樂單位為賭博提供場所的,除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多次賭博,賭注較大,屢教不改的;
(二)多次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條件的;
(三)多次招引或者誘迫他人賭博的。
第十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參與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設賭或者流竄賭博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者車船等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三)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負責人參加賭博的;
(四)教唆或者脅迫、誘騙未成年人參加賭博的;
(五)對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人或者證人打擊報復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參與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待賭博行為,有悔改表示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賭博活動的;
(三)協助查禁賭博,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六條賭博財物的數額,應當根據現場收繳到的賭博財物認定;現場未收繳到賭博財物的,可以根據參賭人員的供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十七條賭博財物、賭具一律沒收。參與和利用賭博所得的財物,一律追繳。因賭博輸欠的賭債和在賭場上借貸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一律廢除。
第十八條罰沒財物由縣(市)、區公安機關發給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憑證。罰沒財物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沒收的賭具,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應當在本轄區內進行;發現本轄區以外的賭博活動,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公安人員執行查禁賭博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除特殊情況外,應有兩人以上參加。
第二十一條查禁賭博必須當場清點賭資並製作清單,由查賭人員和參賭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查禁賭博行動應當形成筆錄,記明查賭時間、地點、參加查賭人員、查獲參賭人員、賭博財物數量和賭博財物的隱匿處等,查賭負責人應當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條例,處以刑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理;實行勞動教養的,依照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裁決和執行;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由有關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查禁賭博活動的有關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執行查禁賭博公務之機,敲詐勒索,謀取私利,不得私自留用、侵吞賭博財物、賭具。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活動放任不管或者拒不執行公安機關限期改正通知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直接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