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鐵路沿線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遼寧省城市鐵路沿線規劃建設管理規定》業經1999年12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張國光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遼寧省城市鐵路沿線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鐵路沿線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城市環境,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鐵路沿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鐵路沿線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規劃、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鐵路沿線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瀋陽鐵路局及所屬鐵路分局等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鐵路沿線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鐵路線路、車站、樞紐以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鐵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鐵路沿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鐵路沿線兩側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為鐵路養護區、綠化隔離區和建設控制區:
(一)單線區段自兩軌道中心線起,雙線以上區段自最外側線路的兩軌道中心線起,兩側水平距離各10米的範圍為鐵路養護區;
(二)單線區段自兩軌道中心線起,雙線以上區段自最外側線路的兩軌道中心線起,兩側水平距離各10米至30米(建築密集區為10米至15米)的範圍為綠化隔離區;
(三)綠化隔離區外20米的範圍為建設控制區。
城市總體規劃對綠化隔離區和建設控制區已經劃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在鐵路養護區內,禁止建設除鐵路維護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綠化隔離區內,禁止建設與環境綠化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八條 在建設控制區內新建工程項目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
第九條 凡在建設控制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含地下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擴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變的,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鐵路沿線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築有礙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影響列車運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修建排污明渠;
(三)架設影響列車運行安全的管線;
(四)設立廢舊物品收購站(點);
(五)排放垃圾、殘土、工業廢渣;
(六)堆放物料、雜品;
(七)種植農作物;
(八)挖沙取土。
城市鐵路沿線已有的違章建築物,其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在當地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已有的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的建築物,其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城市鐵路沿線的住宅改造,享受省政府規定的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招標方式,並徵求鐵路運輸企業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在城市鐵路沿線設定廣告,所得收入作為城市鐵路沿線改造經費。
在城市鐵路沿線設定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鐵路沿線詳細規劃的要求,並確保鐵路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 在城市鐵路沿線設定的廣告、道口護欄、圍柵、由產權人或者經營者定期維修、油飾;不使用或者廢棄的,必須拆除。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及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改造;逾期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對在城市鐵路沿線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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