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業經2002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施行。
省長 薄熙來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遼寧名牌產品,是指產品實物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或者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能力的產品。
第三條遼寧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遼寧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授權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遼寧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工商、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新聞單位的專業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生產者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和技術條件,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居全省同行業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四)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者產品質量認證,未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產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或者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七)產品的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高。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
(一)未經加工的工業產品;
(二)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三)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
(四)近3年內產品有被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的;
(五)近3年內產品有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或者由於產品質量的原因遭到國外索賠的;
(六)近3年內產品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七)有商權侵權,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記錄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七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申請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證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備案。
對前款規定的備案申請材料,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直接受理。
第八條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應當自接到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審,經評審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初步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並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初步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正式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
第九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科學的原則。認定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認定遼寧名牌產品;不得收受申請人的財物。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授予遼寧名牌產品稱號,頒發《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並在全省主要媒體上公告。
《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遼寧名牌產品稱號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可以向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
第十三條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申報中國名牌產品;
(二)在該產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產品在有效期內免於省內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檢查;
(四)要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就遼寧名牌產品保護提供諮詢、指導和協調;
(五)申報遼寧省質量管理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維護遼寧名牌產品信譽;
(二)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只能在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三)不得偽造、出借、出租、轉讓《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
(四)使用《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必須標註獲得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的年份有有效期;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撤銷其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在3年人不得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擅自擴大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使用範圍的;
(四)偽造、出借、出租、轉讓《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評審、認定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變相組織評審、認定遼寧名牌產品,頒發《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以及與其相近似證書、標誌。
第十七條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與遼寧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為自己的名稱使用;
(二)用與遼寧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圖形作為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的;
(三)在產品上使用與遼寧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標誌的。
第十八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遼寧名牌產品檔案,對其進行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
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填報遼寧名牌產品統計考核報表,及時反饋遼寧名牌產品的質量、生產和經營情況。
第十九條 參與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為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認定遼寧名牌產品的;
(二)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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