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合唱協會

遼寧省合唱協會

(十) (二) (二)

遼寧省合唱協會介紹

遼寧省合唱協會遼寧省合唱協會
2001年3月15日經省文化廳、省民政廳驗收合格後、正式批准組建遼寧省合唱協會,第一屆委員會起止時間為2001年3月15日-2005
年3月15日。從1999年8月策劃、籌備到2000年7月20日省文化廳下達遼文辦字[2000]118號關於同意成立遼寧省合唱協會的批覆,2000年
11月16日由民政廳下達同意組建遼寧省合唱協會籌備組,遼社籌字[2001]9號關於同意遼寧省合唱協會註冊登記的批覆。經歷了一年半
時間的磨合,遼寧省合唱協會才正式誕生了。這在全國當時正處於應對法輪功猖獗挑釁的歷史時刻,全國各種協會面臨著大清理的特殊
形勢下,對於“會風”不正的協會,該取締的取締,該勸退的勸退,可就在這個歷史時刻,遼寧省文化廳、民政廳正式批准建立了遼寧
省合唱協會,並直接掛靠遼寧省文化廳,接受民政廳、文化廳雙重領導,這不能不說是遼寧省文化藝術界的一件大事。正象省、市新聞
媒體以遼寧省合唱,從此有了“家”為題系列報導了遼寧省合唱協會成立的相關信息。省合唱協會主要領導成員以作曲家、指揮家、詞
作家為主體,並吸納了相關文化部門的業務領導參加,我們認為合唱事業的繁榮發展一靠合唱作品,二靠合唱培訓,作曲和指揮的結合
是最佳搭配、是缺一不可的;有好的作品沒有好的指揮不行,有好的指揮沒有好的作品也不行,完全唱外國作品不行、完全唱外省的作
品也不行,還是應該立足大力提倡本省的合唱創作;一個省沒有好的“合唱作品”等於沒有你這個省,一個作曲家沒有好的“作品”就
等於沒有你這個人,我們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認識和共識,組建了遼寧省合唱協會領導集體,省合唱協會在各市都有理事、常務理事,
省合唱協會核心領導中各市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由省合唱協會與各市的通力合作才能達到繁榮與發展我省合唱之目的。

遼寧省合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遼寧省合唱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LIAONING CHORUS ASSOCIATON,縮寫為CLCA
第二條 協會是由遼寧省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者、合唱團體及合唱活動組織者自願組成的社會音樂團體,具有非營利性的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為普及與提高遼寧省合唱藝術水平、開展民眾合唱活動、推薦合唱作品、發展各民族合唱藝術事業、加強國內外交流、促進人民素質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文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為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奉天街16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深入基層 (學校、部隊、工廠、企事業單位) 進行合唱知識輔導、音樂諮詢,提高人們的合唱藝術欣賞、演唱水平;
(二) 開展協會所屬的各個專業委員會工作, 舉辦各種形式、層次和類別的合唱知識講座;
(三) 根據社會需要開辦各類培訓班;
(四) 參與並積極配合國家部門、機關廠礦、企業社團、農村、學校、部隊等舉辦的地區性、全省、全國性和國際性各種合唱活動;
(五) 廣泛與國內外合唱組織建立聯繫、促進學術、資料信息交流;
(六) 辦好協會會刊、合唱通訊,編輯出版合唱曲集、合唱演出音像製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遼寧省合唱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正式成為個人或團體會員。
(一) 專業合唱團體、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家及合唱藝術活動組織者等;
(二) 積極參加業餘合唱團活動的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骨幹、合唱團組織者、發表(演出)過作品的合唱詞、曲作者
及音樂教師;
(三) 熱愛合唱藝術事業、熱情贊助、支持合唱活動與合唱團的組織者;
(四) 成立一年以上、堅持排練、演出的業餘合唱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計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授權秘書處組聯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與本協會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遵守協會章程、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一年不交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利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或在會長委託下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
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
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愛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給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問,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成員

名譽會長: 秦詠
顧 問: 鐵 源 鄔大為 史劍南 釗 邦
理 事 長: 林 樞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孫 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 欣 王克儉 王英奎 龍延生 孫 雷 劉 威 劉 博
曲致正 李光勝 阮振銘 張力偉 張 琨 辛敏航 陳 奇
宋升勇 孟 欣 曉 丹 徐曙明 程明秦
副秘書長: 馬 楠 郭建平 曹 立 程 青

協會下設機構

一、創作指導委員會

顧問:秦詠誠
主任:曉 丹 曲致正

二、指揮指導委員會

顧問:史建南
主任:王克儉 孟 欣

三、教育指導委員會

顧問:鐵 源
主任:宋升勇 王英奎

四、童聲合唱指導委員會

顧問:張力偉
主任:馬 楠 張明祥

五、活動資金管理委員會

顧問:徐曙明
主任:陳 奇 辛敏航

六、遼寧省合唱網合唱信息報

顧問:鄔大為
主任:孫 雷 朱軍傑

2011年遼寧省合唱協會個人會員名錄

郭煒光、宮淑華、華 莉、辛 艷、張寶航、顧兆傑、秦 菁、周 放、劉夢兮、羅彥琛
王 蓉、厲秋彤、金姍姍、王繼東、梁堰龍、張 鈺、樓紫怡、李 禕、陳 楚、武曉彤
曾熙皓、於文瑞、梁藝菲、蔣昕瑩、崔德德、孟 瑤、馬曉航、王梓蒙、謝梅格、張 婧
李晟楠、李佳楠、郭童童、任建恩、吳彥亭、楊芯蕾、丁 冉、趙 丹、魏昱坤、王嘉欣
張 楠、廖鵬宇、石沐晨、常 樂、呂奕達、魏樹浩、皮真羽、高靖淞、丁 琛、付藝佳
熊環宇、張曉婷、劉樹陽、杜貴霄、賀慶方、王兆琳、魏 琳、全 力、樊卓然、張 彤
王 堯、韓 冷、葉其彬、傅 爽、楊曉彤、舒 婷、王子彥、譚 璁、張 蒙、鄧曉星
陳 娜、徐 暢、李 琛、王 璀、馬圓圓、李夏椰

遼寧省合唱協會集體會員名錄

鞍山市和諧之聲合唱團
葫蘆島老幹部合唱團
鞍山建設集團合唱團
大東秋韻合唱團
本鋼工人合唱團
遼寧大學教工合唱團
大連友誼之聲合唱團
遼寧女子合唱團
瀋陽音樂學院南校區
青年合唱團
遼寧通信之聲合唱團
新希望合唱團
文安路社區合唱團
寰宇民眾藝術團
萊茵河畔社區合唱團
文化路社區合唱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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