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國家機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監督(以下簡稱執法檢查),使執法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執法檢查的實效,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可以進行執法檢查。
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可以與市、縣(區、縣級市、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同時進行。
第三條 執法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
第四條 執法檢查的對象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內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機關、組織和單位。
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對上級行政執法部門駐遼寧省的機構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執法檢查應當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
第六條 執法檢查應當堅持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有計畫地進行。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由主任會議確定,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第七條 開展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其內容包括執法檢查的組織、內容、對象、時間、範圍、方式、步驟和要求等。
常委會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方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擬定,報主任會議審定。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方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擬定,報主任會議備案。
第八條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和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方案,應當傳送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及其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接受檢查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 執法檢查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進行前期調查,掌握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主要問題,提出檢查的重點。
第十條 應當根據精幹、效能和便於活動的原則組建執法檢查組。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成員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由本專門委員會有關成員組成。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下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在開展檢查前,應當收集有關執法工作情況和相關資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根據需要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做好檢查的準備。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人民眾,根據需要採用法律知識考察、聽取執法情況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個別走訪、抽樣調查、調閱有關案卷材料及其他有效的形式和方法,了解和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及其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社會調查或者檢驗、檢測,並出具報告。
第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公民、法人和組織都有權向執法檢查組或者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舉報,執法檢查組和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受理。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認真接受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其負責人應當按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如實匯報情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主動進行自查自糾。
執法檢查組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了解情況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向執法檢查組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和知情人可以向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反映、控告,由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責成有關機關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執法檢查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執法檢查組成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檢查者有權向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反映。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應當查明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反映情況,不迴避矛盾。報告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全面評價和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法情況的評價;(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必要時還要寫出對法律、法規本身進行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等。
第十八條 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專門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必要時,主管機關要向常委會會議作相應的執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可以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案。
第二十一條 並在6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向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作出報告。
常委會對前款規定的整改情況報告不滿意的,責成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進一步整改,並限期作出進一步整改情況的報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機關的整改工作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二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和典型違法案件,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視情況直接交由有關機關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調查,再由主任會議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要求有關機關處理。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特別重大的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以依法組成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後向常委會作出報告,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關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常委會可以依據職權分別情況依法予以撤銷,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二十四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有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及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常委會可以依據職權分別情況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向新聞媒體公布執法檢查的情況和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重大違法案件及其處理結果。新聞單位應當對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報導。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區、縣級市、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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