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遵義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22日遵義市第五屆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本辦法共六章五十二條 ,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遵義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2017年)

《遵義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22日遵義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市長:魏樹旺

2017年9月12日

辦法全文

遵義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行為,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裝飾裝修活動管理的協調機制,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有序開展工作。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引導裝飾裝修企業規範行業服務及行業行為,推動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和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提倡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進行裝飾裝修的成品房。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開展業務。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在執業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從事特殊工種的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格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九條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冒用、買賣和偽造。

第十條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監理契約實施工程監理。

檢測單位接受裝飾裝修人的委託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強制性標準,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用於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防火性能等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產品標識。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鼓勵採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十二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制定遵義市裝飾裝修工程書面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三條在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

(二)擅自修建建(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原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

(四)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管道或者設施;

(六)將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設施;

(七)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構配件,改變建築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八)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九)亂堆亂放建築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基礎設施;

(十)隨意傾倒建築垃圾;

(十一)其他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涉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建(構)築物的使用人對建(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裝飾裝修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供氣、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並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安裝鋪設水路管道或者改動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水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廢水、噪音、振動和施工照明等對環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條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在不低於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計算。

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裝飾裝修人、設計、施工和監理各方應當積極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檔案等材料。

第二十條對裝飾裝修企業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信息公示制度。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裝飾裝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信息進行公示,並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裝飾裝修活動中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居)委會申請調解;

(三)按照約定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公共建築裝飾裝修

第二十二條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開工前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三)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四)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五)屬於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包方不得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程的裝飾裝修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飾裝修人、監理單位(有工程監理的)進行檢查,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隱蔽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加強對隱蔽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進行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四)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室內環境檢測報告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須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其他不需要申請消防驗收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並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一條提倡裝飾裝修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委託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由裝飾裝修企業承擔。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在工程交付時向裝飾裝修人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也可自行裝飾裝修,提倡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施工。自行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由相應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已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裝飾裝修施工環節產生的紙質資料或者影像資料以及包含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前期物業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範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村(居)委會進行申報登記。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村(居)委會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實施管理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裝飾裝修活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和要求裝飾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作業,明示施工單位名稱或者施工人員姓名以及聯繫方式,遵守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並服從其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城市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建築垃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施工期間應當保持樓梯和電梯內等公共空間的清潔。

第四十條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侵占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和施工方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在每日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住宅樓內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二條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投訴的權利。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自收到該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舉報人或投訴人;對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自收到該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裝飾裝修人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裝飾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裝飾裝修環節產生的紙質資料或影像資料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施工方不聽勸阻,在每日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對施工方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是指用於經營、辦公、教學、醫療、娛樂、體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動場所。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是指超過設計標準增加荷載、拆改承重牆、柱、板和基礎結構,拆除承重牆或者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洞口,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挖地下室等工程。

第五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近現代革命遺址故居建築、軍用房屋建築等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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