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會展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遵府辦發〔2011〕18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遵義市會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會展經濟、著力提升“轉折之城”打造“會議之都”的意見》,最佳化會展環境,規範會展行為,促進會展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會展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間內舉辦的物品、技術和服務等的展覽、展銷等商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託,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衛等會展具體事項的單位。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措施和制度。
第四條 本市會展業管理堅持有序競爭、行業自律,依法維護會展業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部門是會展業行業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會展業發展規劃;
(二)指導會展業的發展;
(三)負責會展備案工作;
(四)協調解決會展業發展的有關問題;
(五)負責會展業的統計和培訓工作。
第六條 主辦單位應在預定展期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部門根據《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會展活動進行審批,出具安全許可。
第七條 消防部門對會展場館和會展布置、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協助會展活動主、承辦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承擔會展活動的安全責任。安監、住建部門負責會展活動臨時設施搭建的安全和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通知會展主辦單位和會展設施搭建單位進行整改,會展設施搭建單位要及時按要求整改到位,會展主辦單位與安監、住建部門共同複查驗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九條 工商、質監、衛生、衛監、食藥監、城管、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的監管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 會展活動實行分級管理和負責。全市性會展活動由市級相關部門管理,各縣、區(市)舉辦的會展活動由所在地縣級相關部門管理。
第十一條 舉辦全市性的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應到市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各縣、區(市)舉辦的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應到所在地縣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主辦單位在預定展期3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辦理備案:
(一)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資格證明。多個單位聯合舉辦會展的,應提交聯合舉辦的協定書等書面契約;
(二)會展場地租賃契約;
(三)會展活動實施方案,包括會展活動的目的、名稱、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起止時間、活動地點、收費標準、銀行賬號、籌備辦公地址、主要負責人、聯繫人、聯繫電話;
(四)公安部門出具的安全許可;消防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開展會展活動的場館,必須具備公安、消防、安監、住建、衛生、食藥監、交通等部門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十三條 依法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主辦單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到相關部門進行辦理。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對會展活動現場安全負責,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會展活動的安全責任人。開展前,主辦單位要與會展場館方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主辦單位對參展商品質量安全負責。主辦單位在招展過程中要向參展商索取參展商品的質量安全證明和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證明備查。
第十六條 會展設施搭建單位須具備裝飾裝修或建築資質。會展設施搭建委託方應當與搭建單位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招展信息應當以會展主辦單位名義發布;聯合舉辦會展的,應當共同發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中應當列明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採取廣告形式發布招展信息的,要按照《廣告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招展信息應當真實、合法,招展信息中的會展主題和名稱,舉辦時間、地點等內容應當與有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事項內容一致。未經其他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將該單位作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者其他參與主體。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虛構、誇大會展的規模和性質,不得盜用其他單位名義辦展,不得騙取參展者參展費用,不得從事違法犯罪和有傷社會風化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會展場所應設定投訴處理點,並在場館醒目位置公布商務、公安、消防、安監、住建、工商、質監、衛生、衛監、食藥監、城管、智慧財產權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會展名稱、會展內容和會展時間,或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取消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許可及備案手續,並及時公布變更和取消信息。
第二十條 會展活動結束後,承辦單位負責撤展有關工作,組織參展商及撤展施工單位,按照會展場地租賃契約中規定的撤展時間安排及有關要求,將全部展品、展具撤離會展場館,並負責撤展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條 會展活動結束後7日內,主辦單位應將會展活動總結和統計報表報送備案的商務部門。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從事會展管理活動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