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載檢驗

適載檢驗是指對貨櫃、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是否適宜裝載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檢驗。

相關法規

隨著科學技術與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各國政府在確保食品安全衛生質量,預防與控制從食品生產原料、加工到儲運、銷售等全過程可能存在的潛在危害等方面不斷加大了行政監管力度,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FAO/WHO)所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許多已開發國家均制定了嚴格的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因此,針對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即易發生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這一貨物特性,對裝運該類貨物的船艙和貨櫃等運載工具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檢疫機關及工作人員、進出口貿易的當事人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八條規定“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貨櫃,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裝運”,實施條例中第三十條規定“對裝運出口的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貨櫃、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代理人是申請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貨櫃、船艙等運載工具進行適載檢驗的主體。承運人主要指船舶、飛機、車輛提供單位、租賃人等;裝箱單位主要指貨櫃所有人,如外運公司、外輪代理公司或者港口貨櫃公司等部門。承運人或者貨櫃裝箱單位必須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箱前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適載檢驗。

操作流程

申請貨櫃適載檢驗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出/入境貨櫃報檢單》,並提供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信用證、裝箱積載單、裝箱明細單、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和單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貨櫃適載檢驗的規程對貨櫃進行檢驗,檢驗要求一般包括貨櫃箱號清晰,箱體完整;貨櫃的活動部分、膠墊、箱門開關和風雨密狀況良好;箱內清潔、乾燥、無異味、無蟲害、無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經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經檢驗不合格,申請人可以進行整理,整理後重新申請檢驗,取得合格證明,憑合格證明,換取《出境貨物通關單》。
申請船艙適載檢驗時,申請人應在驗艙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並提供裝貨清單配載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後實施登艙檢驗,驗艙完畢後,合格的簽發驗艙合格證書;經檢驗不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船艙,承運人應認真加以清理後,由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

注意事項

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貨櫃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商檢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適載檢驗的貨櫃、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提供或者使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不合格的貨櫃、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無論是提供或者使用均屬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即提供者和使用者均是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均應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處罰。該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可以是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代理人等,承運人主要指船方(船舶公司)、租賃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裝箱單位主要指貨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如外運公司、外輪代理公司或者港口貨櫃公司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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