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組織構成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從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職能介紹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縣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行使權力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遠安縣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縣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表決議案採取投票、舉手等方式。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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