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人民檢察院

(五)對屬本院受理的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工作。 (十一)開展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的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主要職責

遠安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遠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宜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遠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宜昌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向遠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部署檢察工作任務,確定檢察工作措施.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屬本院受理的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工作。
(七)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工作。
(八)對本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九)對本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開展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的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二)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
(十三)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立法機關、省檢察院和高檢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
(十四)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
(十五)規劃檢察院的工作計畫、財務、警備工作;審批本院各科室的工作計畫.
(十六)負責其它應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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