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未達到法定生育間隔期而生育的;
(二)生育第三個(不含依法生育第一個子女時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時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並喪偶,另一方無子女,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或第三個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規定條件而生育的;
(四)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三年內不得生育而生育的;
(五)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六)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未申請批准領取《生育證》而生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
對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理
對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理 | |||||
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 1.基數 | 發現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 |||
2. 一孩 | ①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 | 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不補辦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 |||
②對不合法定結婚條件生育 | 按照規定的基數徵收,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 ||||
3. 二孩 | ①完全符合生育條件,未提出生育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 |||
②符合生育條件,不到生育年齡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
③對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 |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
4.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 |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 ||||
5.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 |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
6.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的 | 生育第一個子女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
7.對當事人有3、4、5規定的情形 | 其年實際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 ||||
二、 行政處分 |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 ||||
特別扶助政策 | 條件 | 1、夫妻雙方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 |||
2、女方年滿49周歲 | |||||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 |||||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
所 需 要 件 | 1、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獨生子女死亡的,如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不能提供死亡證明,申請人需提供由鎮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3、獨生子女殘疾的,申請人需提供傷殘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 ||||
具體見各省市計畫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