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特茅斯訴訟案

達特茅斯訴訟案美國殖民地時期的高等院校大多由各宗教團體或慈善家創辦,經英國王室或殖民地立 法機關特許,一般不受殖民地當局的制約,由董事會管理,具有較大的獨立性。然而, 在獨立戰爭以後,美國政府採取一定的措施關閉或改建早期設立的教會大學或私立學院 ,結果遭到強烈反對和抵制,引起無數爭端,直到1817年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才暫時結 束這場爭論。坐落在新罕布夏州漢諾瓦(Hanover)小鎮的達特茅斯學院是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 學院”之一,由埃利沙·惠洛 克(Eleazar Whee-lock)牧師於1769年為教育當地印第安年輕人和年輕白人、培養神職 和公職人員而創辦,是一所典型的教會私立學院。

達特茅斯訴訟案

美國殖民地時期的高等院校大多由各宗教團體或慈善家創辦,經英國王室或殖民地立 法機關特許,一般不受殖民地當局的制約,由董事會管理,具有較大的獨立性。然而, 在獨立戰爭以後,美國政府採取一定的措施關閉或改建早期設立的教會大學或私立學院 ,結果遭到強烈反對和抵制,引起無數爭端,直到1817年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才暫時結 束這場爭論。達特茅斯訴訟案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樁關於高等教育的訴訟案,該案的判決 導致美國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離,確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權,並促進了院校間的競爭 以及整個高等教育多樣化的發展,對我國當前正在進行的高校改革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和啟示作用。

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成因及性質演變

坐落在新罕布夏州漢諾瓦(Hanover)小鎮的達特茅斯學院是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 學院”之一,由埃利沙·惠洛 克(Eleazar Whee-lock)牧師於1769年為教育當地印第安年輕人和年輕白人、培養神職 和公職人員而創辦,是一所典型的教會私立學院。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最初是由學院內部管理問題的分歧引起的。在北美殖民地時期, 該學院獲得英國王室頒發的特許狀並規定:學院的董事會是全院最高的決策機構,具有 自行選擇繼任的董事、管理學校財產的權利;校長可以選擇繼任的校長,並親自負責學 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作為校董事會的成員之一,惠洛克本人擔任第一任校長,他畢生致 力於學院的事業,為學院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並深受尊敬和愛戴。雖然特許狀規定學 院的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但當時董事會出於對惠洛克的尊重並沒有直接管理學院, 學院的管理大權實際掌握在惠洛克的手中。1779年惠洛克去世後,由其兒子約翰·惠洛 克接任校長職務。當時學校剛剛經歷戰爭的創傷,小惠洛克面臨著籌措學校財政和物質 資源的使命,正如其父親那樣,他對學院的工作兢兢業業,為學院的發展做出了無私的 奉獻。小惠洛克在管理方式上也想繼承先輩的傳統,希望仍採用原來的管理方式獨攬學 院大權。然而學院董事會逐漸對此不滿,並希望在學院的日常事務中發揮應有的權力和 作用。因此新任校長小惠洛克和學院董事會之間產生了一些摩擦和衝突:小惠洛克堅持 認為他實際上有權不受董事會的控制而管理學院,而董事們則以解除他的職務來顯示權 威。(註:[美]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上海譯文出版社1997 年版,第249頁。)為此,小惠洛克向新罕布夏州立法機關申訴,控告達特茅斯學院董 事會。
此案之前,美國私立學院的私立性質並不明確,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仍可以從州政府獲 得資助,導致人們認為州政府應該擁有一所或更多的私立學院來為所有公民的教育福利 事業服務。隨著美國社會“民主政治”的演進和高等教育自身的發展,政府部門越來越 要求加強對私立大學的控制。特別是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審判過程中,新罕布夏州 的一些官員和社會人士想乘機將達特茅斯學院改成達特茅斯大學,以達到控制高等教育 機構的目的。
此外,在新罕布夏州,作為共和黨和民主黨代表的聯邦集權派和傑斐遜派彼此對立 。前者不但堅持英國王室頒發的特許狀是一種契約應被世人所認可的觀點,而且認為學 院的董事會應是學院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神聖不可侵犯。後者則支持取消達特斯學 院的特許狀,另建新罕布夏州立大學。1816年,後者向新罕布夏州議會施加壓力, 通過州法令,將達特茅斯學院更名為達特茅斯大學並試圖將其歸為州政府管轄。但達特 茅斯學院的特許狀的修改必須經過校董事會的許可才能生效。因此,州立法機關通過立 法,增加校董事會成員,使新的校董事會支持小惠洛克,以此達到修改特許狀的目的。 這一舉措遭到原校董事們的強烈反對,他們既不承認新的董事會,也不承認達特茅斯大 學,堅持主張只有達特茅斯學院才是合法的。一時間達特茅斯分成“學院”和“大學” 兩個行政系統,分別代表了校董事會和州立法機關的利益。這一爭執實際上反映了達特 茅斯學院是“私立”還是“公立”的問題。隨著矛盾的加劇,這個由學院的內部管理問 題引發的訴訟演變成了學院董事會與州立法機關之間的衝突問題。

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終審判決及其依據

在整個糾紛過程中雙方據理力爭互不相讓,最後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與新罕布夏州 立法機關不得不訴諸法律來解決這一爭端。在審判過程中,州法院始終站在州政府的立 場上並一致認為:該學院屬於公共機構,州議會有權修改其特許狀;如果校董事會拒絕 這樣做,州政府將強行接管該學院。而學院董事會成員不服判決,最終將此案抗訴到美 國聯邦最高法院。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請校友丹尼爾·韋伯斯特出庭辯論,在辯論中他 指出特許狀是英皇為學院頒發的一種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州立 法機關無權修改或廢除該契約;新罕布夏州立法機關試圖修改它是對契約承擔責任的 單方面損害,是直接違背聯邦憲法的。他認為學院作為一個慈善性的私立社團組織,它 組成一個法人是為了按照捐助的目的而永久使用捐助人的捐贈;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成 員最初是由創辦人任命的,他們被賦予永久自我更替的權利;他們不是公共官員,這個 社團也不是一個參與政府行政的文職機構;它是一所慈善性的學校,它組成社團是為了 保存其財產並按照創建它的目的而永久使用這份財產,所以應該屬於私立學校的性質。 雖然政府出於種種目的給予達特茅斯學院一定的捐助,但學院在永久保有其財產和有權 管理學院基金方面仍是私立的,州議會無權介入它的私人事務。
丹尼爾·韋伯斯特進一步指出達特茅斯學院案件的嚴重性和重要性。他說,此案不僅 影響著達特茅斯學院本身,而且還影響著美國的每一所學院和所有的文化機構。他說: “如果學院受政見變化或政黨興衰的左右,就會影響學院存在的根基,這也必將導致私 人捐助者們轉變他們的捐贈方向,致使學院失去大量的私人捐助。而學者們由於不能確 保自己的職位或教授頭銜,也將對是否終身從事教育事業採取十分小心謹慎的態度。” (註:陳學飛:《美國高等教育發展史》,四川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4、44頁。)所 有這些一旦付諸實踐將會是一種非常危險的實驗,它會危及到美國的整個文化事業,使 它們始終處於一種搖擺不定的狀態,最終失去存在的根基。
在此案的審判過程中,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和其他多數法官深受丹尼爾的 感染,贊同達特茅斯學院的特許狀態是一種契約的觀點,指出損害它的契約義務是違反 美國憲法的,並承認達特茅斯學院屬於私立學院的性質而不是公共機構。這個判決使私 立院校的自治權有了法律保障,從而使它的自治傳統變得神聖不可侵犯。(註:約翰· 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頁。)該案件在美國不 過是滄海一粟,但在整個美國高等教育史上卻非同一般,時至今日,其意義和影響在繁 榮發達的美國高等教育事業中仍可見一斑。

訴訟案的影響及其對中國高教改革的借鑑意義

1819年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判決,一方面賦予了“文化機構以穩定性和不可侵犯性 ”,(註:陳學飛:《美國高等教育發展史》,四川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4、44頁 。)規定州政府不得違反憲法對私立學校採取監督、干涉、侵權等措施,保持並維護了 院校自治。另一方面結束了政府試圖控制高等學校的嘗試,導致了美國公、私立高等學 校劃清了界限。
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判決確保了私立院校的合法性,使私人辦學、助學的積極性受 到極大鼓舞。任何團體、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建立私立學院或大學,特別是教會院校更是 如雨後春筍。在19世紀前20年,私立大學僅有12所,在“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判決後 的10年中,又成立了12所。到1860年左右,美國共有182所大學,其中116所皆為私立。 1820年至1860年成為美國教育史上私立大學發展的鼎盛時期。這一判決使私立院校的自 治權有了法律保障,有效預防了代表全國性規範和標準的“頂級”大學的出現,而這種 大學的存在勢必限制美國院校的多樣化。這一判決還使私立院校免受外部政治、經濟和 宗教勢力的任意干預;調動了辦學的積極主動性,使它們通過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形成各 具特色的辦學模式。這一判決也為私立院校營造了一個自由、寬鬆的精神文化氛圍,從 而能夠真正基於真理的目的探究高深學問。
私立院校合法地位的確立促進了院校的競爭,推動了高等院校多校化的發展;而自治 和競爭又反過來促使高等學校特別是私立高校對周圍環境的變化做出積極靈活的反應, 它們不斷調整課程設定以吸引足夠多的生源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提供不同的 服務以滿足社會需要。
與此同時,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判決結束了州政府試圖控制高等院校的努力,只能 另行撥款創建州立高校,從而促使州立高校也得到相應的發展。比爾德(Charles Beard )在《美國文化的勃興》一書中認為,這項判決給私立院校和州立院校的前進都廓清了 道路,它使教會掌握的學院在風暴中感到安全,又提醒州政府不能違反原有學院的意願 而把它們改為州立學府。(註:滕大春:《美國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第205、207頁。)1776年,維吉尼亞州在州立憲法中規定可以獨立設定州立大學,之後 州立大學在各州相繼建立並保持著迅猛的發展勢頭。到19世紀60年代,美國的州立大學 多達66所,致使美國贏得了學院之國的美名。州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競相發展的局面促使 了美國高等教育的興旺發達,以至於耶魯學院院長斯泰爾斯曾稱當時為“學院熱”時代 。(註:滕大春:《美國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207頁。)正是18 世紀美國政府創設州立大學這一創舉,使大學的行政管理權從教會全部壟斷到部分政府 直接管理,開了美國歷史上高等教育公有的先河。州立大學問世之初正值美國獨立戰爭 結束之時,當時國家建設急需大量實用的建設人才,這使得州立大學在課程設定上沿了 一條與傳統私立大學不同的方向發展,它更注重傳授實用的課程和科目,堅持面向現實 、學以致用的辦學方針,為當時美國的國家建設提供了大量實用人才,加速了美國現代 化的進程並為它的發展輸送了新鮮血液。
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判決使美國公、私立高等院校相互分離,促使整個美國高等教 育系統進一步朝著多元化、多樣化的方向發展。自此以後,美國各州普遍出現了放任高 等教育自由發展的局面。雖然大批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學院也紛紛創立,但全美高等教育 系統出現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局面。多樣性不僅保證美國高等教育能夠適應美國經 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使美國大學形成一種自主發展的邏輯,整個高等教育系統之 間充滿激烈的競爭,在這種激烈競爭的環境中,為了贏得市場,他們特別注重塑造自己 的個性和特色。美國開國以來並未建立起中央集權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制度,也為這 一時期及以後美國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和多樣化奠定了基礎,促使一個具有美國特色的高 等教育體系初步形成,為整個美國高等教育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重新審視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的判決所確立的精神,即尊重院校自治權、肯定高教系 統多元化和多樣性價值的精神,對於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高等院校結構改革來說,頗有 教益。
我國高等學校最缺乏的不是一致性而是多樣性,如何保護和發展高校的多元化和多樣 性是高等教育決策者和經營者面臨的重要挑戰。
當然,我國目前實施的改革措施,如合併、升級等,都是從提高大學的辦學水平、促 進大學發展這一目的出發的,但反觀美國的高等教育,會發現他們的高等教育之所以世 界一流,之所以值得效仿,正是由於他們有繁榮發達的高等教育事業,而蘊藏在這繁榮 發達背後的,正是美國高等教育多樣化的及各具特色、鼓勵競爭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機制 。顯然,充分發揮優勢,形成不同特色,促進了美國高等教育多元化和多樣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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