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3)發生III級道路交通事故的,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先期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發生II級、I級道路交通事故的,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先期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市、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聽從省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遵義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防治結合,預防為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交通安全設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識的義務,努力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要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2)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領導和指揮以縣人民政府為主,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單位應與縣、鄉(鎮)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3)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人員、資金、設備、物資等進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4)快速反應、密切協作。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關單位要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互相支持,協調聯動,整體作戰,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副主任、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交通局、安監局、城管局分管負責人任副指揮長,縣監察局、衛生局、文廣局、財政局、環保局、農機局、保險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由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領導、指揮、協調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在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道路交通事故。
2.2.3 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公安局(消防大隊、交警大隊):負責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救援、搶救、施救工作,維護應急處置現場秩序和治安工作,組織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責任認定等工作,對肇事者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控制處理。
縣交通局:參與對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救援、搶救、施救工作;負責組織修復交通事故中毀壞公路、安全設施,完善相關交通標誌;督促肇事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
縣安監局:負責組織縣內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批覆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縣文廣局:組織、協調和指導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組織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縣城管局:參與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救援、搶救、施救工作,負責維護、修復交通事故中毀壞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等。
縣農機局:參與涉及低速汽車、農用機械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場救援、搶救、施救工作,協助調查處理低速汽車、農用機械發生的交通事故。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調度衛生醫療隊伍,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傷員實施緊急救治。
縣財政局:負責督促落實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資金並監督使用。
縣保險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人員和車輛的保險理賠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指導環境污染的防控與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信息監測
交警部門應及時收集和掌握轄區內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關信息、包括雨、雪、霧、冰凍等惡劣天氣的情況,因塌方、山體滑坡、洪水等毀壞道路中斷交通的情況,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導致道路擁堵或封閉交通的情況。
3.1.2 信息分析與發布
交警部門應及時將監測與公眾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出應對措施。對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有關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及交通誘導系統向社會公告。
3.2 預警行動
3.2.1 接警
縣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
3.2.2 處警
接到報警後,交警部門對情況進行初步分析,及時出警。重大情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市交警支隊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數的情況,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一般: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較大: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一次死亡1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別重大: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眾多人員受傷、重大財產損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險情的,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交警部門報告,縣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由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處置的,應及時向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預案建議。
4.2 事故報告
發生IV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應立即將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市交警支隊,交警支隊接報後應立即報告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並在24小時內將事故詳細情況報告省交警總隊指揮中心。
4.3 應急回響行動
發生IV級道路交通事故的,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由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指導工作。
發生III級道路交通事故的,啟動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由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並做好應急準備。
發生II級、I級道路交通事故的,啟動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由省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並負責處置。市、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聽從省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指揮。
4.4 應急處置
4.4.1 應急處置程式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現場民眾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救助受傷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2)接警後趕赴現場的交警、醫療急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立即救助受傷人員。交警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護現場,疏導交通,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3)發生III級道路交通事故的,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先期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負責人帶領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發生II級、I級道路交通事故的,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先期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接報後,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趕赴現場處置事故並及時報告省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市、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聽從省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
4.4.2 應急處置指揮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按照屬地原則在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秩序維護組、急救搶險組、現場勘查組、調查訪問組、施救清障組和善後安撫組,並預留機動力量。當事態演變擴大到III級、II級、I級時,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要迅速報請市、省級指揮長,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措施,組織公安、交警、醫療急救、消防等相關部門(單位)趕赴現場處置救援。
4.4.3 應急處置措施
搶救傷者,疏散民眾,維護現場秩序;設定警示標誌,封閉現場,必要時封閉現場路段或道路;排除險情,嚴禁在險情未消除前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時將肇事者帶離現場,嚴防發生意外;及時進行現場勘查、現場照相、現場錄相、繪製現場圖和調查訪問,提取相關證據;儘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5 善後工作
5.1 善後處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及時將肇事車輛拖離至安全地帶,清除路面障礙物,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衛生部門應做好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民政等單位做好喪葬撫恤工作。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導致傷殘或死亡的,其撫恤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5.2 事故調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完畢後,交警部門要開展相關調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認定事故責任。
5.3 信息發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發布應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交警大隊會同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聞發布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
縣人民政府組建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具體情況和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按規定和程式請求武警官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2 財力保障
縣財政部門應及時保障應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經費。縣審計、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6.3 物資保障
縣人民政府建立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足夠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物資,滿足現場專業力量和公眾防護的需要。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確保應急需要。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組織和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負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護工作,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醫療救治網路,指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鄰近的醫院緊急救治傷員。
6.5 交通運輸保障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依法對事發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對道路交通事故外圍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事故現場人員,根據需要組織開闢應急通道,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根據救援需要,依法調集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的優先運輸。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和培訓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廣泛宣傳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以及自救、互救常識。
強化對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和機動車車主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工作。
組織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特別是進行現場處置的指揮人員、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7.2 預案演練
適時組織不同類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
7.3 獎勵與責任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監督檢查
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警大隊、應急辦會同有關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情況變化,由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交警大隊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縣交警大隊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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