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抓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進一步抓好此項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認識,搶抓機遇
我縣屬長江中上游烏江水系,全縣25°以上坡耕地面積10.9萬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3.3%。由於陡坡開墾問題突出,導致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自然災害頻繁,嚴重製約著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並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改善生態環境的必由之路,退耕還林還草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的關鍵措施。進一步加快我縣退耕還林還草步伐,不僅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長江”生態屏障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貧困民眾脫貧致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認識,搶抓機遇,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決策,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國發[2002]10號),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加快我縣退耕還林還草步伐。
二、合理布局,突出重點
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組織、實施好全縣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今冬明春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任務為15萬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退耕還林(草)、封山育林、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總體要求,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與扶貧開發、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緊密結合。在工程布局上,要與旅遊開發、扶貧開發和建設“畜牧大縣”相結合,“點、線、面”總體推進。要切實做好“四個優先”,即25°以上坡耕地和相對集中的宜林荒山與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脆弱、地質災害嚴重、扶貧開發任務艱巨的地方優先;地處重點城鎮、自然保護區、庫區周圍、江河源頭的地方優先;地處主要江河沿岸、省道沿線的地方優先;能滿足退一還二要求,鄉、鎮、村領導重視,民眾積極性高,技術力量強,種苗準備充分的地方優先。
三、穩定政策、完善措施
(一)認真落實國家無償向退耕戶提供糧食、現金的補助政策。補助標準為每畝退耕地補助原糧300斤、現金20元。糧食和現金補助年限,還草補助按2年計算;還經濟林補助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國家給退耕戶退耕還林(草)和宜林荒山造林每畝補助種苗費50元。嚴禁以任何形式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髮放給個人。
(二)按照生態優先的原則,退耕還林還草生態林應占80%以上,經濟林不得超過20%。對超過規定比例的經濟林,國家只補助種苗費,不補助糧食。要提高針闊混交林的比例,鼓勵林草間作。林間種草的按生態林補助年限補助。
(三)糧食供應的品種為玉米或稻穀,供應必須本著就地就近、保證質量的原則。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在省人民政府核定價格的基礎上發生的差價,由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給予補助。糧食運費由縣級財政承擔,納入財政預算。
(四)凡退耕地屬於農業稅計稅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對補助糧食達到原常年產量的,國家扣除農業稅部分後再將補助糧發放給農民;補助糧食標準未達到常年產量的,相應調減農業稅,合理減少扣除數量。退耕之前的常年產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產量平均計算。補助給農民的現金不計入補助糧食標準。退耕地原來不是農業稅計稅土地的,無論原來產量多少,都不得從補助糧食中扣除農業稅。
農業稅徵收機關要按照退耕的農業稅計稅土地常年產量和當地補助糧食標準確定退耕土地應徵收的農業稅稅額,並通知補助糧食發放單位從補助糧食中代扣農業稅。退耕地的農業稅只能從補助糧食中扣除,不得向農民徵收。在停止糧食補助的年度,同時停止扣除農業稅。
(五)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還林(草)任務完成後,承包期一律延長到50年,並由縣級人民政府逐戶登記造冊,發放林權屬證書,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
(六)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沼氣建設等不同渠道的資金,要結合退耕還林(草)工程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提高退耕還林還草的綜合效益。
四、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退耕還林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順利實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抓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實施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堅持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層層簽訂責任狀,實行目標、任務、資金、糧食、責任五到位。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檢查指導,及時解決問題。要抽調精幹力量,建立健全退耕還林還草工作機構。要穩定鄉(鎮)林業站,進一步理順管理機制,充分發揮鄉(鎮)林業站在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廣泛宣傳,深入發動。要採取各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退耕還林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農民民眾對退耕還林還草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充分了解退耕還林內容、操作辦法和政策規定,扎紮實實地完成任務。
(三)落實政策,取信於民。要認真落實好國家對退耕農戶的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在縣級自查和省地複查結束後一個月內,按退耕地造林合格面積和補助標準將糧食和現金及時兌現到農戶手中,取信於民。對農戶的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檢查驗收結果、錢糧補助等必須張榜公布。要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決不允許任何坑農害農的事故發生。對虛報冒領、貪污剋扣等違法違紀行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種苗基礎建設和供應工作。要立足現有國有苗圃和林場,加快種苗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種苗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大營養袋育苗的力度,提高種苗質量。凡是不具備“一簽兩證”(即林業或農業部門出具的標籤、質量檢驗證和檢疫證)的種子、苗木,不準進入市場。林業主管部門要把好質量關和價格關,嚴禁倒賣種苗。同時,要超前做好種苗供應等工作,確保種苗及時供應。
(五)加大科技支撐力度。要把科技支撐貫穿於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全過程,鼓勵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科技人員深入退耕還林還草第一線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服務工作。要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高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管理信息化、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六)強化工程質量和資金管理。要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把質量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有條件的要實行專業隊造林的辦法,提高造林質量。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管理項目,堅持按設計施工,強化縣級自查、省地複查制度,重點檢查造林種草的成活率(保存率),對達不到要求的停止兌現錢糧補助。要強化工程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對擠占、截留和挪用工程資金的,一經核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退耕還林各項制度建設。林業、計畫、財政、農業、糧食等有關部門,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糧食供應、資金管理、檢查驗收等各項規章制度。
(八)努力提高退耕還林成效。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從當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林草結合、林竹結合、林藥結合等多種模式,搞好退耕還林還草和宜林荒山植樹造林,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確保“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目標的實現。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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