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保護資源的基本國策,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格局,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礦山合理布局,不斷增強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促進資源開採和深加工一體化,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
1.最佳化配置、合理布局。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條件及礦產資源規劃和有關規定,在整合區域科學設定採礦權,最佳化資源配置和合理布局礦山,推動大型資源基地建設,積極培育大型礦業集團。
2.科學辦礦、節約利用。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套用先進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資源利用水平,推動清潔生產,發展礦業循環經濟。
3.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消除因礦山布局不合理而引起的安全隱患,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礦山安全。
4.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等區域和對我縣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礦種及優勢礦產;針對不同鄉(鎮)、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5.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採礦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6.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嚴格公開礦產資源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通過礦產資源整合,使礦山企業“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顯改變,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促進礦山布局合理化、企業生產規模化、資源利用集約化。
1.提高資源保障程度。通過資源整合,礦山企業數量總體上減少20%以上,使礦產資源的開採向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
2.最佳化礦山企業結構。以優並劣,扶優扶強,使生產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實現規模辦礦,採礦、選礦生產設施配套建設。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最低開採規模不低於5萬噸/年。
3.合理布局礦山。合理設定採礦權,在礦業權設定方案中按照礦產資源自然賦存條件合理劃分礦區,一個礦區只能設定一個採礦權,採礦權人要按照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設計組織生產,避免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現象。
4.提高開發利用水平。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開採回採率達到設計要求,得到綜合利用,減少廢石、尾礦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5.確保礦山安全生產。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化安全監管監察,進一步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礦山安全事故發生數與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6.改善礦山生態環境。建立健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實施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預防與控制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10%以上。
四、整合範圍及工作步驟
全縣獲得採礦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62家,分布在12個鄉鎮(桃源、河口除外),涉及石灰岩、頁岩、黃沙、方解石四種礦種。
(一)整合範圍。全縣獲得採礦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除外)都屬整合範圍。
(二)整合重點。石灰岩礦山企業。
(三)整合重點區域。玉溪鎮鴨子壩片區石灰岩採石場。
(四)整合時間安排及方案。
1.時間安排:玉溪鎮鴨子壩片區必須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並按整合後的方案施工開採。鴨子壩片區外的區域和其他鄉(鎮)在2008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合工作。
2.整合方案:
(1)根據資源狀況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將玉溪鎮鴨子壩片區有證礦山石灰岩採石場共13家整合為5家非煤礦山企業。一是將國真採石場、伯用採石場、伯權採石場、齊心採石場整合為1家;二是將金山採石場、銀河採石場、周華採石場、清長採石場整合為1家;三是將友明採石場、樹生採石場、賢良採石場整合為1家;四是保留建築公司預製廠;五是保留東山預製廠。
(2)按照“一村設立一個採石場或採石場之間的距離小於一公里”的基本原則,有序推進玉溪鎮鴨子壩片區以外及其他鄉(鎮)有證石灰岩採石場的整合工作。
(3)按照公司經營模式將全縣現有的9家頁岩磚廠整合為1—2家公司進行規模經營管理或就近合併的辦法進行整合。
(4)無條件整合的非煤礦山依法獨立生產。
(五)整合措施及辦法。
1.納入非煤礦山整合的企業業主以自行商議的辦法,可採取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進行整合。
2.玉溪鎮鴨子壩片區已經明確整合方案的企業業主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達成整合協定,否則相關部門將吊銷相關證照,一律停止生產。
3.未明確具體整合方案的其它鄉(鎮)和區域根據以上非煤礦山整合原則,業主之間自行協商,將協商一致的意見於2008年9月底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查後重新核定礦山礦區範圍,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4.具備整合條件而不主動協商整合的礦山企業,有關部門將吊銷其證照,責令停止生產。
五、組織保障
1.成立領導小組。為切實加強對全縣非煤礦山企業整合工作的領導,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成立縣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李開相(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李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陳啟發(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傳建雄(縣安監局局長)
周武德(縣環保局局長)
成員:楊建康(縣工商局局長)
王槐兵(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傳忠(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朱福波(縣安監局副局長)
王永強(縣林業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國土資源局,由徐傳忠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2.明確工作職責。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整合礦區的資源和礦業權設定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審查整合方案,劃定礦區範圍,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
縣工商局負責對擬整合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和註冊登記手續。
縣環保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符合環保要求的礦山企業及時核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縣安監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縣公安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沒收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爆炸物品用量;對不按規定整合的礦山停止炸材供應。
縣監察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屬地管理主體,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同時要保證一定的專項工作經費,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形成合力,保證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順利進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