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占地補償標準按照《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道真自治縣徵用土地年產值標準的通知》(道府發〔2004〕14號)要求執行,其徵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和補償倍數附後。
(一)占用耕地、園地及其它農用地的,按照所在區域對應的年產值的17倍予以補償。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的,按照所在區域對應的旱地年產值的6倍予以補償;林地內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依法處理,不予補償。
(三)占用建設用地的,按照所在區域對應的稻田年產值的17倍予以補償。
(四)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按照所在區域對應的旱地年產值的3倍予以補償。
二、青苗補償
(一)烤菸按照每平方米1.5元予以補償。
(二)玉米按照每平方米0.8元予以補償。
(三)水稻按照每平方米1元予以補償。
(四)油菜按照每平方米1元予以補償。
(五)小麥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補償。
(六)單獨種植的薯類、雜糧,均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補償;間種、套種的薯類按單獨種植的20%予以補償,間種、套種的雜糧不予補償。
(七)蔬菜:單獨種植的蔬菜按每平方米1.2元予以補償;間種、套種的蔬菜不予補償。
(八)茶樹按照每籠10元予以補償。
(九)其他作物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補償。
三、林木補償
(一)凡需砍伐的林木,一律由林木所有者在限期內自行砍伐,逾期不砍伐的,由工程隊強行砍伐,以保證工程正常施工。
(二)農戶在自留地和承包地內栽種的林木,由農戶自行處理,並給予一定補償。
1.水果樹:胸徑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補償40元;胸徑大於20厘米的每棵補償60元;胸徑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補償20元;胸徑小於5厘米的不予補償。
2.乾果樹:胸徑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補償40元;胸徑大於20厘米的每棵補償60元;胸徑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補償20元;胸徑小於5厘米的不予補償。
3.油桐、烏桕樹及其他經濟林木:胸徑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補償5元;胸徑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補償15元;胸徑大於20厘米的每棵補償20元;胸徑小於5厘米的不予補償。
4.藥材:胸徑在4-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補償10元;胸徑大於10厘米以上的每棵補償20元;胸徑在4厘米以下的不予補償。
(三)竹子按照每籠150元予以補償。
(四)雜木及灌木林不予補償。
(五)被砍伐林木屬國有林的,不論是否成材還是幼樹、細長苗,均不予補償,由縣林業部門處理;凡涉及公路的行道樹需砍伐的,要與省、市公路養護段聯繫,依法報批後進行建設。
四、房屋補償
(一)房屋:磚混結構按照實際層數及面積計算;清縫木樓板且層距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木房及其他結構的房屋,底層建築以滴水為界,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按照室內面積計算。
1.瓦木結構:80元/平方米。
2.磚木結構:150元/平方米。
3.磚混結構:無內外裝飾的250元/平方米;有外牆磚或室內安裝地板磚等裝飾的300元/平方米;有外牆貼磚和室內安裝地板磚等裝飾的350元/平方米。
4.石木結構:片石牆房子60元/平方米。
5.土木結構:土牆房子50元/平方米。
(二)畜圈:按照一層計算拆遷面積,凡化糞池經砼或石板處理後的畜圈按照實際拆遷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元。
1.石木結構:40元/平方米。
2.木結構:50元/平方米。
3.磚木結構:60元/平方米。
4.磚混結構:200元/平方米。
(三)烤房:必須是經菸葉部門驗收合格的。
1.土木結構:150元/平方米。
2.磚木結構:200元/平方米。
3.磚混結構:250元/平方米。
(四)庭院、圍牆及砼院壩
1.片石圍牆:5元/立方米。
2.土質圍牆:3元/立方米。
3.磚圍牆:10元/立方米。
4.砼院壩:10元/平方米。
(五)管線:屬農民自有部分。
1.水泥電桿:150元/根。
2.木電桿:40元/根。
3.金屬水管:1元/米。
(六)水井
1.人飲水井:200元/口。
2.煙水窖:120元/立方米。
3.人飲蓄水池:100元/立方米。
(七)沼氣池:1000元/口;拆遷後重建的,同等享受現有的沼氣池建設補助。
(八)簡易棚:10元/平方米。
(九)堡坎:漿砌的85元/立方米;乾砌的40元/立方米。
(十)墳墓:由該墳墓親屬自行搬遷處理,並按照土墳200元/座、石包墳300元/座、生基單墳500元/座、生基雙墳700元/座予以補償。
五、有關要求
(一)相關鄉(鎮)及部門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服務,切實做好220千伏輸變電工程建設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涉及鄉(鎮)要成立以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土管、林業、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和建設工程涉及的村、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220千伏輸變電工程建設協調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二)拆遷農戶宅基地被徵用後,需異地建房的宅基地,由農戶自行協商解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照規定程式報批;涉及房屋等拆遷的農戶,由農戶自行組織拆遷,其拆遷建材由拆遷戶自行處理。
(三)涉及的鄉(鎮)、村、組必須嚴格補償標準,及時、足額分兩個階段兌現補償資金(塔基建設及電線架設分別完工後予以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工程建設補償款。同時,要搞好實物指標調查、登記、公示和相關表格制定等基礎資料的收集、完善工作,確保工程建設補償相關資料的完整性。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阻撓工程施工建設,對不聽勸告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其補償標準可作適當調整。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