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項目整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各地優勢特色農業產業發展、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項目建設實行“統籌規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口實施、優勢互補、各記其功”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機構設定及職能職責
第四條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工作統一在縣人民政府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工作。
第五條為保證項目資金的有效使用和項目實施的順利進行,在縣財政局設立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辦公室(以下簡稱整合辦),在農辦設立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
(一)整合辦主要負責項目資金的整合、調度、監管以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信息宣傳,並參與項目建設的全程管理。
(二)項目辦主要負責項目的整體協調和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指導、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同時負責項目區可行性的調查論證、項目申報評審、建檔入庫、管理調度、抽查復驗、績效考核等工作。
(三)各項目主管部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局、扶貧辦、農機局、畜牧局、交通局、民宗局、科技局、電力局等)是項目實施和管理的主體,具體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立項上報、組織實施、質量監管和竣工驗收等工作,並對項目實施全程參與和管理。同時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開工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圖片等資料,項目竣工驗收後報項目辦覆核、審查簽字後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資料移交整合辦。
(四)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支兩委要配套成立相應的項目建設指揮部,配合開展工作,主要負責抓好本轄區的規劃布局、用地調整、民眾動員及協調工作。
第三章項目編制與申報
第六條根據本縣確定的主導產業、優勢區域,由縣發改局負責根據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情況擬定總體規劃,各項目主管部門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以特色優勢產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編制出有利於道真經濟發展,有示範帶動作用的項目規劃。
(一)總體規劃的編制原則。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必須結合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重點產業的發展方向,所編制的項目必須能夠推動本縣經濟發展和示範帶頭作用。總體規劃按五年一個階段進行編制,編制完成後報自治縣財政支農資金整合領導小組審定,項目一經審定,不得隨意變動。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的,須報領導小組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上級相關部門批准。
(二)子項目的規劃編制。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由產業化項目實施主管部門根據全縣產業發展需要編制子規劃,並建立與總體規劃對接的項目庫,同時報項目辦審查、備案。各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子規劃編制項目,所編制項目必須圍繞產業發展建立以水、電、路、土地整治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結合我縣產業發展的實際,真正做到集中投入,連續投入,確保規劃一帶建成一帶、投入一帶見效一帶。
第七條上報的項目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覆後,各項目主管部門及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時上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並報縣項目辦備案。
第八條按照全縣重點產業發展總體部署,由縣整合辦、項目辦牽頭,會同相關部門、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支兩委對項目區進行調查論證,徹底摸清項目區的基本情況、資源優勢、民眾急需解決的困難,並根據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結構、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擬定具體的項目建設目標,同時根據輕重緩急把建設任務按年度下達到各項目主管部門。
第九條縣項目辦以項目庫為基礎,每年年初向縣整合領導小組提交當年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項目建議實施清單》,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縣項目辦向項目主管部門下達《整合項目通知單》。
第十條各項目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後,根據前期項目規劃,進一步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及時上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儘快組織實施。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項目必須嚴格按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進行招標。對農業產業化項目中涉及金額較大的物資材料採購,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採購。對一些不作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和小型項目,可根據實際適當合併簡化程式。
第十二條通過招標確定實施單位後,縣整合領導小組根據項目資金的構成情況,明確具體的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與施工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契約書,並報縣整合辦、項目辦審核備案,共同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項目契約向實施單位下達開工通知書。工程開工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進度、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整合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方案和契約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施工地點、工程標準。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共同出具書面說明,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實施單位的技術人員簽字,報縣整合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方能變更。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項目的協調聯繫和管理,並設定施工日誌,真實記錄工程建設過程、施工技術等有關施工活動和現場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項目辦負責建立相應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並隨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項目檢查驗收與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工程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項目單位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後,要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和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內容和施工質量、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農民籌資投勞情況、工程運行管理等。
第十九條項目驗收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對於不合格工程,除按規定不予報賬外,由項目主管部門責令實施單位重新返工、限期整改。待工程建設合格後,要出具參驗人員簽字的驗收報告,並由項目主管部門向縣整合辦、項目辦提請抽查復驗。
第二十條縣整合辦、項目辦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驗收結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抽查復驗,抽查復驗主要對項目建設執行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政策和文檔管理、工程調度管理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績效考評由縣整合辦會同項目辦進行,根據各項目建設效果和執行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整合政策的情況,年終對各業務部門、各鄉(鎮)示範點開展績效考核,報縣支農資金整合領導小組同意後,對該項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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