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排工程

(2)、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 (一)、路基工程質量控制 (3)、測量記錄、施工記錄;

定義:道路排水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和排水管道監理實施細則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控制
1、熟悉設計檔案、施工操作規程、質量驗評標準、有關契約及協定。
2、參加圖紙會審、設計技術交底會。
3、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及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4、審查施工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審查內容包括:
(1)、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
(2)、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
(3)、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格資料。
6、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
內容包括:
(1)、檢查承包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覆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
7、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材料。
8、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應資料。
二、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一)、路基工程質量控制
1、預控措施
(1)、檢查施工單位的人員組織機構是否落實,督促施工單位按已審批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2)、探明地下管線設施走向,並加以保護;
(3)、對控制樁進行複測和施工放樣工作予以抽查;
(4)、清除路基範圍內的雜物和障礙物;
(5)、排引處理影響施工的地面水和地下水;
(6)、依據進場壓實機具性能進行實地壓實試驗,確定有效壓實厚度和壓實遍數等施工參數;
(7)、對填方土樣作擊實試驗,以得出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密實度的技術數據。
2、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1)、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土和淤泥;
(2)、路基填土不得含草、樹根等雜物,粒徑超過10cm的土應打碎;
(3)、新填路基地段,應將原地面翻鬆整平、壓實。若原地面橫坡度陡於1:5時,應將原地區挖成台階形,台階寬度不小於1m,高度不宜大於30cm.;
(4)、填築路堤必須在整個寬度內分層填築碾壓,逐層檢驗壓實度,最大厚度必須與壓實機具的功能相適應,一般不超過20~30cm,具體厚度應由現場試驗確定。填築時應先填路中,逐漸填至路邊。原地面不平時,應從低處開始填築;
(5)、路堤填土寬度每側應寬於填層設計寬度,壓實寬度不得小於設計寬度,最後削坡
(6)、不同種類的土必須分段分層填築,不應混雜。用不同土填築的層數宜少。不因潮濕及凍融而變更體積的優良土應填在上面。如用透水性較差的土填築地基下層,其工作面宜作成2~4%的雙向橫坡,以利排水。填築上層時,不應包復在透水性較好的下層填土的邊坡上。
(7)、若填方分幾個工作段施工,兩段交接處不在同一時間填築時,則先填地段應按1:1坡度分層留台階;若兩個地段同時填築,則應分層相互交疊銜接。其搭接長度不小於1m;
(8)、路基處於地下水位較高與濕軟地區,應設隔離層;
(9)、路基挖土必須按設計斷面自上而下開挖,不得亂挖、超挖,嚴禁淘洞取土。如有超挖,應按規定進行回填和分層壓實;
(10)、開挖至路基頂面時應注意預留碾實沉降高度。其數值可通過試驗確定;
(11)、挖方路段路槽底面以下30cm範圍內應全部翻鬆後,回填壓實到規定壓實度;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30cm範圍內土的壓實度也應達到規定的要求;
(12)、舊路加寬應先清出舊路邊坡表面鬆土草皮,再順舊路邊坡稍向內傾斜做成台階,台階高度應為一層填土的壓實厚度,其高寬比應為1:1.5;
(13)、路基壓實標準遵照有關規定或設計要求;
(14)、路基壓實後不得有翻漿、“彈簧”現象。局部翻漿、“彈簧”可用換土法進行處理。
3、分項驗收和質量控制,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向監理申報檢驗並確認簽證。
(1)、執行有關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見下表)
(2)、填土土樣試驗報告及全線壓實試驗報告;
(3)、測量記錄、施工記錄;
(4)、自檢記錄、檢測報告;
(5)、質量評定記錄。
(6)、督促施工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並予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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