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過剩資本,是因缺乏有利的投資機會而相對多餘的資本。在壟斷前資本主義時期,由於商品 生產過剩,不能全部實現 剩餘價值,以及 資本有機構成提高,開辦企業所需的最低資本額增大, 利潤率下降,出現了某些 資本過剩的現象。到了帝國主義階段,一方面,壟斷的統治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剝削和 社會資本的集中,使少數壟斷 資本家積累了龐大的 貨幣資本,另方面, 壟斷組織控制著國內有利的投資場所,阻礙新資本的投入,因而產生大量相對多餘的資本。如果把這些資本用來改善和提高勞動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是不會出現 資本過剩的但是這在 資本主義制度下是辦不到的。所以,過剩資本是相對於有利可圖的投資場所而言,不是絕對的過剩。過剩資本是 資本輸出的前提。
背景
許多公司授權的一些象徵性的面值,通常的最小單位的貨幣普遍使用的(如一分錢一分,或每股0.01美元)的股份,由於法律規定,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該公司可能會高得多的價格出售這些股份(面值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過時的和虛構的概念)。任何收到超過票面價值的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股份溢漲價
根據1985年“公司法”s.130和“公司條例”(1984年 尼泊爾)s.84:
(1)如果公司溢價發行股份,不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等於該等股份溢價總額或價值的總和應轉移到一個帳戶,稱為“股份溢價賬”。
(2)股份溢價賬可被套用於由該公司支付了未發行股份將予配發的成員作為繳足紅股,或在寫作關 - (一)公司的前期費用;或(B)的費用的,或支付的佣金或給予的折扣,發行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公司,或(c)為應付贖回公司債券的溢價。
(3)除本,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的,以減少公司的股本,猶如股份溢價賬的一部分,其繳足股本。
A公司的債權人的緩衝 SPA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