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定義
逼倉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資金優勢或倉單優勢,主導市場行情向單邊運動,導致另一方不斷虧損,最終不得不斬倉的交易行為.一般分為多逼空和空逼多兩種形式.
逼倉是指交易者通過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數額或壟斷現貨可交割商品的供給,來達到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目的的交易行為。逼倉屬於期貨市場上的市場操縱行為,其直接後果是使期貨市場價格嚴重地背離現貨市場的真實供求價格。
逼倉是市場操縱行為,它主要通過操縱兩個市場即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逼對手就範,達到獲取暴利的目的。逼倉是非法的,在美國,逼倉一般出現在可交割的現貨量不大的情況下,逼倉者是市場中的買方,它既擁有大量的現貨部位又擁有大量的期貨部位,這樣可以使沒有現貨的空方或賣方在進入交割月以後只好以較高價格平掉自己的部位,期貨價格一般會偏離現貨價格較遠,這就是逼倉。逼倉大致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做多頭實現、另一種是通過做空頭實現。
國內逼倉方式
多逼空式逼倉在國內期貨市場發展初期並不少見,1996年海南中商交易所橡膠“R608事件”就是一例。所不同的是那次逼倉事件並不發生在可用於交割的現貨不大的情況下,而是發生在現貨供應很充足時期,每年8月國內天然膠供應進入旺季。那么,在那樣的現貨背景下為什麼具備逼倉的條件呢?主要在於當時交割制度不完善,人為地限制交割量,對會員交割量進行限制,能否進入交割還要根據期貨部位按開倉時間順序進行配對。逼倉者往往通過分倉占有會員交割部位,達到限制其它賣出者進行現貨交割的目的,同時又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買入,造成市場買賣力量嚴重失衡、價格大幅上漲。這就是國內的逼倉方式。
我國逼倉的產生原因
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逼倉事件頻發,除交割制度存在缺陷外,市場結構存在不合理性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這種不合理主要表現於套期保值者發育不足上,我國是世界上重要的商品生產消費大國,有發展套期保值的巨大潛力,然而挖掘潛力的重要工作卻為當時人們急功近利的思想所忽略。期貨市場發展初期執行限量交割制度,也許是出於國情考慮,交易制度設計者有意無意忽略了達到小量交割必須經歷的過程,一味要求在交割量上一開始就達到國際市場上的理想狀態,通過限量交割制度設計追求小量交割效果,並藉此抑制套期保值活動以活躍市場,事實證明,這種做法是行不通的,它為逼倉行為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也使小量交割成為泡影。
逼倉的危害及其防範
逼倉事件作為國內期貨發展初期的特有現象和極為普遍現象,給市場帶來極壞影響,非但使期貨正常功能難以發揮,而且使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損。逼倉現象的普遍存在成為後來國家治理整頓期貨市場的重要原因,防範逼倉行為也成為治理整頓期貨市場的重要內容。在治理整頓期間出台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與之配套的四個辦法中,雖然沒有明確以逼倉行為為防範對象,但逼倉行為作為嚴重的市場操縱行為之一是明令禁止的。根據當時市場對逼倉行為產生根源的理解,有關方面對交易規則作了重要修改,將原來限量交割制度改為放開交割制度就是其一。一方面以市場操縱為懲治對象明確於法律法規中;一方面修改一系列的交易規則、交易方法,使之完善。
空逼多:操縱市場者利用資金或實物優勢,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賣出某種期貨契約,使其擁有的空頭持倉大大超過多方能夠承接實物的能力。從而使期貨市場的價格急劇下跌,迫使投機多頭以低價位賣出持有的契約認賠出局,或出於資金實力不能接貨而受到違約罰款,從而牟取暴利。
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種的期貨交易中,當操縱市場者預期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不足時,即憑藉資金優勢在期貨市場建立足夠的多頭持倉以拉高期貨價格,同時大量收購和囤積可用於交割的實物,於是現貨市場的價格同時升高。這樣當契約臨近交割時,追使空頭會員和客戶要么以高價買回期貨契約認賠平倉出局;要么以高價買入現貨進行實物交割,甚至因無法交出實物而受到違約罰款,這樣多頭頭寸持有者即可從中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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