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解釋
第一,進哪個市場
對貫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做得好的地方來說,討論這個問題似乎是多餘的。但對一些省份來說,卻是一件事關建設規範產權市場大局的急事。據了解,有的地方,在省級國資委選擇確定了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後,個別省轄市(地)國資委也下文選擇確定機構,但這些機構並不是產權交易機構,而是招投標中心或者拍賣公司。這是十分荒唐的。國有產權交易該進什麼樣的市場,國家早有明文規定。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規定,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制定選擇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提出組織工作要求,選擇從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監管機構在國務院國資委的指導下,負責從事本地區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工作。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了選擇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一是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產權交易操作規範,自覺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二是具有誠信、守法進行產權交易活動的證明或承諾,能夠提供產權交易的審查登記、信息發布、交易結算、交易鑑證等一系列產權交易綜合服務;三是產權交易信息系統完善,並與相應的區域性產權交易合作組織建立暢通的信息發布渠道,能夠發揮信息資源集中和信息發布網路化的優勢。
以上兩個檔案說清了五個問題:(1)國有產權必須進入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2)央企國有產權到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產權到省級國資委選擇確定的交易機構交易;(4)儘管我國實行國有資產三級監管,但國家沒有授權省轄市(地)國資委選擇確定產權交易機構,省轄市(地)國有產權必須到省級國資委選擇確定的交易機構交易;(5)招投標中心、拍賣公司不具備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不能選擇確定為國有產權交易機構。
2004年以來,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市國資委共選擇確定了64家產權交易機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確定了滬、津、京三家產權交易機構,大多數省市國資委選擇確定了1家,但有的省市選擇了多家,河南省國資委選了8家,江蘇省國資委選了14家。
一個省選擇多家產權交易機構是否妥當呢?廈門會議實際上做了答覆。新聞訊息稱,“全國36家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代表出席了會議”。這表明,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只有一個機構的代表參會。據了解,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測系統,也只在一個省市對接一家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從這裡,我們體會到了國家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建設集中統一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強烈意願。
第二,能進則進
能進則進,第一層意思是說,各級國資委要嚴格控制,儘量少批場外協定轉讓項目;第二層意思是說,鼓勵按規定可以在場外協定轉讓的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總體要求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定轉讓。那么,哪些是可以在場外協定轉讓的呢,怎樣嚴格控制場外協定轉讓呢?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做了補充。全面理解《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就能搞清國家對允許協定轉讓的範圍和批准許可權、批准程式做出的嚴格規定:(1)標的企業屬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可以採取協定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但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後,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轉讓後失去國有絕對控股地位的不能採取場外協定轉讓;(2)國有企業內部資產重組時,可以直接採取協定方式轉讓國有產權,但轉讓方和受讓方均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3)中央企業採取協定轉讓產權的,由國務院國資委批准;(4)地方企業採取協定轉讓產權的,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5)相關批准機構不得自行擴大協定轉讓範圍,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許可權。國家沒有授權省轄(地)市國資委批准場外協定轉讓項目;(6)即便是省級國資監管機構,也不能批了就算了,要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批准協定轉讓的事項和實施結果。
河北省國資委將國務院國資委審批程式具體化了。河北省國資委規定:各市屬企業的協定轉讓項目,由各市國資委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後報省政府國資委批准;省直廳局屬企業的協定轉讓項目,由所屬廳局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後報省政府國資委批准;省政府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協定轉讓項目,由所出資企業報省政府國資委批准。
第三,應進必進
哪些是應進必進呢?除了經國務院國資委、省級國資委按規定批准可以在場外協定轉讓的,其他的都必須進入國務院國資委、省級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
對於國有產權交易應進必進的範圍,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10個配套檔案相繼做了規定,一些省級國資委出台的檔案又有了很多補充和創新,而且這些補充和創新也獲得了國務院國資委的肯定。
歸納起來,大概包括以下14項:(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權;(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實物資產;(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智慧財產權;(5)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向其他企業投資形成的國有產權;(6)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向員工和外部投資者出售的國有產權;(7)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向外商轉讓的國有產權;(8)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向管理層轉讓的國有產權;(9)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破產資產;(10)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改變使用性質的土地使用權;(1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金融企業的金融資產;(1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1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待核銷的不良資產;(1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涉訟資產。
一些省市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國有礦業資產、國有林業資產、國有金融資產、集體企業資產,也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交易。
第四,用進場率來考核進場交易狀況
去年以來,國務院國資委提出用進場率來考核各地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情況。如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的話,這種量化的方法最有說服力。
(一)統計公式:進場率=當期進入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的宗數÷當期(未經批准的私下交易宗數+省級以上國資委批准場外協定交易的宗數+在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的宗數)×100%。
(二)進入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的宗數:是指該機構當期受理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的宗數,這些項目並且都通過該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公告。
(三)未經批准的私下協定交易宗數:是指當期未經省級以上國資委批准,擅自私下交易的,或者雖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了,但履行掛牌職責的不是省級以上國資委認定的機構,都應列入未經批准的私下協定交易宗數統計。
(四)國資委批准場外協定交易的宗數:是指當期省級以上國資委批准的場外協定交易項目。要特別提醒的是,不要將地(市)級國資委或其他部門批准的場外協定交易計入該項統計。
(五)舉例:2006年,某省的地級市國資委批准場外協定交易國有產權15宗,通過不是省級國資委認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履行交易手續的34宗,經查私自交易11宗,省國資委批准的場外協定交易9宗,通過省級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的361宗,那么,2006年該省:進入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361宗數;未經批准的私下協定交易60宗;國資委批准場外協定交易9宗,
進場率=361(15+34+11+9+361)×100 %=83.95%。
統計國有產權交易進場率,能準確反映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企業國有產權進入產權市場交易制度的落實情況,是對各省市政府、各省市國資委、各省市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一項綜合考核指標,應該在全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