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具有房屋產權證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10%繳納。個人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設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50%繳納。
第三條 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標準從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實際成交價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徵收契稅。
第四條 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國家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第五條 被拆遷人用貨幣補償款購買成套住房的,只對其超過貨幣補償金額的購房款部分徵收契稅。
第六條 個人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購買住房,只對其超出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購房款部分徵收契稅。
第七條 鼓勵市民換購住房。個人轉讓自住房後,1年內再購買商品住房(含存量房),按新購住房款與原售房收入的差額交納契稅;個人先購買商品住房,1年內賣出自住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超過原購房款的部分交納契稅。
第八條 個人購買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內的現有公積金。
第九條 放寬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條件,個人購買二手房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金融機構應開展對個人購買二手房按揭貸款工作,放寬貸款額度和年限。
第十條 1997年以前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且沒有契稅完稅憑證的,房屋再次交易時,可不補征原交易未納契稅,只徵收本次實際成交價的契稅。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其房屋財產保險、公證等手續,採取貸款人自願的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個人買賣二手房交納稅費的,以申報成交價為計收稅費依據。如徵收機關認為申報成交價嚴重背離市場價格需進行評估的,由徵收機關負責費用評估。
第十三條 建立房地產交易市場,減少房屋交易成本。地稅、財政、土地管理、商業銀行、公證、法律諮詢等機構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內設立視窗,當場辦結交易中所服務的事項。
第十四條 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進入交易市場銷售商品房,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銷售點和展示樓盤。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便利條件進駐房地產交易市場,配備電子螢幕等設施發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十五條 簡化辦事程式、公開收費標準、縮短辦證時限。房屋交易、登記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內實行“一套資料申請”的一站式服務,不重複進行評估、測量等。
二手房交易只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權屬證書、完稅憑證即可到房地產交易市場現場辦理。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即時受理且在4個工作日內辦完登記、發證手續。
第十六條 建立新余市房地產交易信息網,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免費提供法規政策、交易辦證、商品房預售、市場價格、二手房源和網上辦證等信息查詢,並向個人買入或賣出二手免費發布信息。
第十七條 每年舉辦一至二次房地產展銷會,集中時間、地點為社會提供房源。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時間自頒發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