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和繕制
(1)申報單位編號由申報單位自己編號。
(2)進口口岸
填寫貨物進入我國國境的口岸名稱及代碼。
(3)經營單位
填寫對外簽訂或執行進口契約的單位,不能填寫收貨單位或國外出口廠商。填寫時應包括經營單位全稱及其代碼。
(4)收貨單位
填寫進口貨物的使用單位名稱及其所在省、市名稱。
(5)契約(協定號)
填寫進口契約(協定)的詳細年份、編號及附屬檔案號碼。
(6)批准機關及文號
填許可證號、特定減免號和免稅表號等。
(7)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
運輸工具根據貨物進入我國國境時使用的運輸方式加以確定。運輸方式分為六類:江海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空運、郵運和其他。海運填船名,陸運填車號,空郵運只填“空運”、“郵運”字樣。
(8)貿易性質(方式)
貿易的性質(方式)分為十六類,包括一般貿易、捐贈品、樣品、個人白用品以及其他等.填寫時應根據該批進I:1貨物的實際貿易性質選擇填寫,並須註明代碼。
(9)貿易國別(地區)
貿易國別即成交國別,填貨物直接購自國(地區)的名稱。
(10)原產國別(地區)
填進口貨物生產製造的國家(地區)。如貨物經過其他國家加工複製,以最後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但若僅經簡單整理如改裝、塗改或加貼標籤等,而並未改變貨物的性質、規格的,不作加T論。原產國一般可根據貨物的產地證明書加以確定。如果一張報關單上有不同的原產國的貨物,應當分別註明。
(11)外匯來源
按本進口契約的實際外匯來源分別填寫“中央外匯”、“地方外匯”、“貸款外匯”、“分成外匯”、“國外投資”或“其他”。
(12)進口日期
填運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
(13)提單或運單號
海運填提單號,陸運、空運填運單號,郵運填報稅清單(包裹單)號。
(14)運雜費
填寫實際支付運雜費金額。如實際支付運雜費不能確認,可按規定的定額率估算。
(15)保險費庫
價格條件為FOB或CFR條件下,填寫實際支付的保險金額或定額率。如實際支付保險費不能確認,可按規定的定額率估算。
(16)標記嘜碼
填寫貨物實際使用標記嘜碼,或按進口契約、發票載明的標記嘜碼填寫。如有地點名稱也應照填。
(17)包裝種類及件數
包裝種類即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貨物有多種包裝種類,應分別填寫件數。
(18)毛重及淨重
毛重填本批貨物全部重量。淨重一般填毛重扣除外層包裝後的自然淨重。對於一批不同品種的貨物,應當分別註明淨重。對於有銷售包裝的貨物,不必扣除銷售包裝的重量。不能取得淨重時,應按進口契約或商業習慣填寫。
(19)海關統計商品編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填寫商品代號。未列入商品目錄的,按其用途歸人0至6類。
(20)貨名規格及貨號
按進口契約(協定)或發票上載明的貨物名稱、規格填寫。貨名、規格填中文名稱並附註外文。貨號填公司自編貨號。
(21)數量
此欄包括數量、單位兩個小項,應按實際進口貨物數量及計量單位填寫。若契約中採用的計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應將其折算成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寫。若貨物僅從一種數量單位不足以反映其性能,或海關統計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則還須填第二數量單位。一張報關單有不同品種的貨物,應分別填寫其數量。若整套機械分批進口,應在本欄註明“分批裝運”字樣。
(22)成交價格
填進口契約約定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件(如FOB、CIF等),並註明貨幣名稱。若貨價和其他費用為不同外幣時應分別註明。分批進口貨物,按每批進口貨物的數量填寫成交價格。
(23)到岸價格
填進口貨物到達我國國境時的實際到岸價,包括貨價、運抵我國卸貨前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一切費用。空運、郵運採用貨物運至指運地的到岸價。到岸價格人民幣一項,應將外幣按照向海關申報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各種貨幣的外匯牌價的中間價的月平均數折算成人民幣填寫。外幣一項,按中國銀行核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價格的人民幣和外幣均計至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
(24)關稅完稅價格、稅則號列及稅率、關稅稅額
由海關分別按規定填寫計算。
(25)備註
根據海關規定,有些貨物必須註明有關事項,如“減免納稅”、“保稅貨物”等,屬於此類進口貨物應在本欄加以註明。
(26)貨櫃號
採用貨櫃運輸的進口貨物應填貨櫃號。
(27)隨附單據
應填寫報關隨附的單據名稱,並註明份數。
(28)海關放行日期
由進口地海關在核放貨物後填注日期,並加蓋海關放行章。
(29)填制單位(蓋章)
填制報關單的單位必須加蓋報關單位已向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及報關員名章或簽字,並註明填制日期。
經濟特區運往內地及經濟特區運自內地貨物報關單的欄目內容與繕制方式與一般進口貨物報關單大致相同。
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的注意事項
(1)報關單的填制必須真實,不得出現差錯,更不能偽報、瞞報及虛報。要做到單證相符、單貨相符。(2)報關單填報要準確、齊全,儘可能打字,如用筆寫,字跡要清楚整潔,不可用鉛筆和紅墨水。如有更改,必須在更該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3)不同契約、不同運輸工具名稱、不同免徵性質、不同許可證號的貨物,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張報關單上可以允許填寫不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但須逐項填報清楚。
(4)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須用不同顏色的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進口貨物採用白色報關單;來料加工、補償貿易貨物採用淺綠色的專用報關單;進料加工貨物採用粉紅色的專用報關單;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採用淺藍色的專用報關單。上述報關單只是顏色有所區別,報關單中的項目和格式完全相同。
(5)報關單有關項目有海關規定的統計代碼的,除填寫有關項目外,還應填寫有關項目的海關統計代碼。
(6)預錄入的報關單與手工報關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報關員在列印報關單上籤字蓋章前,應認真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7)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如事後由於種種原因,出現原來填寫的內容與實際貨物有出入時,須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填寫報關單更正單,對原來填寫的項目進行更改,且更改內容必須清楚,一般情況下,錯什麼,改什麼。
(8)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聯一式三聯,第一聯海關留存,第二聯供海關統計,第三聯供企業留存。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填制一式四聯報關單,分別供海關留存、海關統計、企業留存,進口付匯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