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重量、數量、包裝等嚴格按照契約和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和管理。
定義
進出口商品檢驗(Import/exportcommodityinspection)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重量、數量、包裝、安全性能、衛生方面的指標及裝運技術和裝運條件等項目實施檢驗和鑑定,以確定其是否與貿易契約、有關標準規定一致,是否符合進出口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簡稱"商檢"。
內容
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的品質和數量以及包裝所進行檢驗鑑定,以便確定是否合乎契約規定;有時還對裝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殘損、短缺、或裝運技術條件等進行檢驗和鑑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檢驗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出口商品包裝檢驗、進口商品品質檢驗、進口商品殘損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進出口食品衛生檢疫、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運輸工具檢驗以及其它國家或商品用戶要求實施的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是"四法三條例":
"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程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係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鑑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契約,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鑑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契約(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契約、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籤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放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