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這次調整主要是在嚴格控制北京戶籍人口增長的前提下,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市戶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收養法》以及《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此次警方共調整了3項進京戶口審批條件。其中,對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入戶條件進行調整的原因是,為了解決部分未成年人的父親已經死亡,且其出生後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撫養,現面臨上學沒有北京戶口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公安局人口處已經將調整後的戶口入京審批條件下達到各個派出所,市民具體辦理程式及需交驗的證件、證明,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諮詢。
調整的三項進京落戶審批條件
關鍵字解釋
收養獨生子女:此詞所說的“獨生子女”是指被收養人是生父母的獨生孩子。在這項政策調整之前,要收養外地的獨生子女是不能入戶的,而如今取消了這個限制。
一、調整收養子女在京入戶條件。
此次調整取消了收養獨生子女不予解決進京入戶的限制。同時,根據《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對家庭穩定和對養子女撫養教育有益,將收養子女在京入戶條件調整為:
1.收養人應年滿30周歲,與收養人確立收養關係5年以上。
2.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養後,其親生父母不能申請投靠已被別人收養的子女在京入戶。
4. 收養人無子女。
5. 收養人夫妻雙方有一方絕對不孕不育。
二、調整18歲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繼父在京入戶條件。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將未成年人申請投靠繼父在京入戶條件調整為:
1.繼父與未成年人的母親結婚三年以上。
2.繼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過一名子女。
3.未成年人由母親撫養已達三年以上,並須提供法院的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定書,時間以法院判決生效或經公證的協定書公證日期為準。
三、調整18歲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戶條件。
為解決部分未成年人的父親已經死亡、且其出生後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撫養、現面臨上學沒有北京戶口的問題,將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入戶條件調整為:
1.未成年人父親生前為本市戶口,其出生後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撫養。
2.未成年人與其祖父母經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辦理了監護撫養關係證明。
發展背景
我國戶口管理政策的變遷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據了解,我國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戶籍法》,公安機關施行的仍是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這條例已施行近50年了。
1951年7月,公安部頒布實施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使全國城市戶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統一。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從而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8年以前,中國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徙。
1958年1月9日,毛澤東簽署一號主席令,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條例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戶籍管理的宗旨、戶口登記的範圍、主管戶口登記的機關、戶口簿的作用、戶口申報與註銷、戶口遷移及手續、常住人口與暫住登記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標誌著全國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2003年8月本市實行孩子戶口可隨父落戶北京的政策
2003年8月,為貫徹公安部發布的30條便民利民措施,結合北京市戶籍管理的具體情況,北京市公安局決定從即日起對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父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要求隨父登記的,可到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在此前的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檔案對當前戶口管理作出了“四項改革”:
1.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2.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3.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
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