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競價交易制度

連續競價交易制度

所謂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集合競價結束後,證券交易所開始當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每筆證券交易的具體價格。

交易時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時間即每周1~5上午9時30分 ~11時30分,下午1時 ~3時採用連續競價方式,接受申報進行撮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時間即每周1~5上午9時30分 ~11時30分,下午1時 ~2時57分採用連續競價方式,接受申報進行撮合。

成交原則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

買進申報:較高價格者優先;

賣出申報:較低價格者優先。

成交時間優先的原則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剩餘部分將處於等待成交狀態。投資者的委託如未能全部成交,證券公司在委託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到有效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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