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三)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措施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參與緊急運輸協調工作,協調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四)負責全縣工業行業管理和醫藥儲備管理,聯繫縣工業經濟聯合會,指導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縣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承擔全縣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環節的儲存安全生產監管和產品質量監督。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初審及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全縣船舶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發展政策,制定全縣船舶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船舶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初審管理和船舶建造質量的安全監管。
(六)負責全縣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申報、初審和年檢工作。
(七)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縣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縣工業項目的備案審批工作。
(八)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依託國家和省、縣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九)主管電力行政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
(十)提出企業技術進步的建議和措施,組織推動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指導縣域培育發展特色產業和產業集群;監測分析縣域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規劃和措施,負責監督和管理融資性擔保行業,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編制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使用計畫和中小企業統計工作。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措施,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性措施,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四)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措施;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推廣套用;負責規劃和組織電子政務建設,協調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縣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和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擔縣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擬訂並組織實施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相關的支持政策性措施;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跟蹤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通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七)負責全縣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軟體業和電子電器產品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協調無線電管理事宜。
(十八)承擔縣中小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助有關方面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有關問題。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