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責
(二)負責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管理;組織、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推動全縣各類藝術事業的健康發展;組織、管理全縣重大的文化活動,承擔全縣對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活動管理職責;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公共文化產業生產,負責全縣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和方針,制定全縣新聞出版工作規章制度、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指導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經營業務;管理全縣出版物市場,制定出版物市場規劃和管理規定;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違反規定的行為。
(四)指導全縣公共圖書館事業,並推動公共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管理全縣“農家書屋”建設,並對運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管理全區文物,制定全縣文物、文博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物藏品和野外文物點的管理、保護、搶救、修復、發掘、宣傳、研究利用和督促檢查文物安全工作。
(六)指導全縣文化市場執法工作,依法管理各類文化市場,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全縣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進行“掃黃打非”專項鬥爭,組織和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宣傳、廣播影視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廣播影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全縣廣播影視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管理和指導全縣廣播影視宣傳和創作,把握正確輿論導向,促進全縣廣播影視事業發展;組織和管理全縣廣播影視重大活動;指導和推進全縣廣播影視的體制機制改革。
(八)制定全縣廣播電視覆蓋網的技術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管理,報批全縣廣播電台、電視台、電視差轉台、衛星地面接收站、影視創作經營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向省、市廣電部門申請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及發射功率;負責並監管全縣廣播影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負責全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
(九)貫徹執行國家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服務的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制定全縣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服務的規範性檔案及制度,並負責全縣此類服務機構的審核、審查、報批和業務管理,管理全縣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
(十)組織推進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全縣廣播影視重大工程,積極爭取和引進廣播影視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管全縣廣播影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監管全縣“村村通”工程的運轉和維護及農村電影放映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音像製品和音像市場的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旅遊事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全縣旅遊國內交流與合作,承擔與國內旅遊組織合作的相關事務。
(十三)負責全縣旅遊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制定全縣旅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旅遊行業的安全管理,進行打假、打非專項治理。
(十四)組織和指導縣內重點旅遊區、旅遊目的地和旅遊路線的規劃開發,協調和指導全縣假日旅遊和民俗風情旅遊工作,承擔全縣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旅遊企業的業務指導,引導 全縣旅遊業社會投資,督促檢查全縣旅遊工作的質量。
(十五)開展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促銷活動,管理和指導 全縣旅遊產品的開發;負責全縣星級賓館和縣內景區(景點)的審查、申報和管理工作;審查、申報全縣涉旅行業以及“農家樂”旅遊的定點單位。
(十六)負責全縣旅行社、旅行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的審查、申報和管理。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