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海案”,發生於清順治十八年(1661年),是清初大案,與江南奏銷案、哭廟案合稱江南三大案。
清順治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庚申(1661年8月7日),金壇縣判定“通海”的罪犯有馮征元、王明試、馮征元、李銘常等65人,後與吳縣“哭廟案”,大乘、園果“諸教案”等囚犯121人,在江寧執行死刑。
臬司姚延著犯有“疏縱”之罪,被判處絞刑,眾以為冤,江寧為之罷市。團保樊耀之的兒子樊達生代父就死,臨刑之前父子二人環抱痛哭,最後由其子代死,另一團保史旭亦由其弟史八代兄就死,史八臨刑前不改其色。
康熙元年(1662年),魏阱、錢纘曾、潘廷聰、祁班孫等因“通海”罪被捕,祁班孫遣戍寧古塔,其兄祁理孫抑鬱而死。陳三島在事發前憂憤死。富紳於元凱被孝莊皇太后赦免後,不知去向。計六奇《明季南略》載:“金壇因海寇一案,屠戮滅門,流徙遣戍,不止千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