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擬定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協調聯繫全縣水文工作。
(三)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