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郵電部有關建設監理規定的精神,為了更好地做好建設監理工作,結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施工監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和郵電部關於通信行業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設計畫、初步設計、概預算、施工圖設計等有關檔案。
(三)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依法簽訂的監理契約及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定的施工契約。
(四)通信工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三條 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對實施監理的工程進行質量、工期、投資的控制,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工程施工質量控制
第四條 審查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參加本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狀況,如發現其技術力量與承擔工程的施工任務不適應,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調整人員。
第五條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熟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說明、資料,了解設計要求,明確土建、工藝各相關部位及工序之間的關係,審查圖紙有無差錯,對工程關鍵部位和施工難點做到心中有數,並做施工圖交底工作。
第六條 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符合實際,合理安排監理工程師。
第七條 檢查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和現場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包括現場會議、現場質量檢查、質量統計報表、質量事故報告處理等)是否健全。
第八條 參與設備、材料、構件等的選型、訂貨並核查其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
(一)設備到貨後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對出廠合格證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核定檢查,對進口設備還應檢查其是否具有海關商檢書。
(二)用於工程的材料,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其出廠合格證和材質化驗單。如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中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條 監理工程師對現場各項施工準備進行檢查符合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
第十條 監理工程師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安裝規範、驗收標準進行施工。並深入現場檢查質量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保證施工質量。
第十一條 對於隱蔽工程,必須由監理工程師或其委派的隨工人員檢查簽署驗收後,才能封閉掩蓋,否則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監督其實施。監理單位如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問題和隱患,可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意見,如發現重大不安全問題,可令其停工,並寫出書面監理意見,向有關單位反映。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國家及郵電部頒發的有關施工及驗收辦法、質量評定標準進行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
監理單位根據施工單位提出的有關階段的、分部位工程的以及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初驗,並將初驗意見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限期解決並確定再次復驗日期。
初驗合格後,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提出試運行方案,並負責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試運行完成後,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對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方面進行事故原因分析,並責成事故責任方及時寫出事故報告和提出處理方案,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後,督促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會同建設單位、檔案管理單位,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階段的技術及竣工資料,做好全部檔案移交歸檔工作。
第三章 工程施工進度控制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確定的工期總目標,編制項目總進度計畫。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根據契約要求,提出的施工階段總進度計畫,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根據項目進度總目標審查施工單位的具體施工總進度計畫及施工的年、季、月實施計畫,並審查其可行性,在施工期間按月檢查工程進展情況,如發現執行過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計畫時,應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分析原因及時調整計畫和採取補救措施,以保證工程總進度的實現。
第十九條 落實項目監理組中進度控制的具體人員。建立工程監理日誌制度,詳細記錄工程進度、質量、設計變更、工地洽商等問題。
第二十條 督促施工單位按月提出施工進度報表,交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認定,最後應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寫出監理月報,報送建設單位和監理公司。
第二十一條 建立進度協調工作制度,參加施工單位定期召開的有關工程進度的協調會,聽取施工匯報,提出監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做好供貨契約、施工承包契約與進度計畫的協調工作。
第四章 工程項目投資控制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要落實投資控制人員,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及施工圖預算,進行投資控制。
第二十四條 對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月報所反映完成工程數量,監理工程師應進行認真核實。按照承包契約規定的工程付款辦法,核實完成的工程數量,會簽(或簽發)付款憑證。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通過審核設計變更和審查技術洽商對投資計畫與實際費用支出進行比較,加強投資控制。監理工程師對會簽的有關設計變更,應側重審查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是否有不利影響,如發現有不利影響時,應明確提出監理意見。
(一)對重大設計變更、技術洽商應通過現場設計代表,請設計單位研究確定後提出修改通知,並須經監理工程師會簽後交施工單位施工。
(二)對工地洽商的一般性設計變更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簽字後,由施工單位向設計單位辦理洽商事宜。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嚴格把好投資控制關,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結算認真審核,處理好工程財務變更,會同有關各方做好工程決算。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要做好監理契約的簽訂與管理,把握住監理服務的核心,即工程施工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三個環節。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認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息採集制度,定期提供監理報告。利用高效的信息處理手段,收集、整理、保存各類工程信息。
第二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應協調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調動各有關方面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獎勵辦法,監理單位對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節約工程投資的有關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獎勵建議。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郵電部計畫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