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逃匯是一個違法行為,視行為人的情節會構成“逃匯罪”。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行為。
特徵
1、逃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國家外匯監管部門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2、逃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有違反國家關於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2)有非法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國內外匯轉移到境外的行為發生。
3)有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後果。
3、逃匯罪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4、逃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而故意實施犯罪,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逃匯罪的刑法規定:
1、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處逃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認定方式
以下行為,都屬於逃匯:
1、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佣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佣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
5、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畫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