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檔案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特點

1.送達是公、檢、法機關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2.送達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

3.送達的內容是各種訴訟檔案

4.送達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機關、單位

送達回證

是司法機關依法將訴訟檔案送達收件人的憑證。送達回證是司法機關依法送達訴訟檔案的證明檔案,是計算期間的根據,是送達程式的必要形式。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檔案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員將訴訟檔案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

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郵寄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通過郵局訴訟文書用掛號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公告送達

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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