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達的特徵
1.送達的主體是仲裁機構;2.送達的對象是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
3.送達的內容是各種仲裁文書。如裁決書、調解書、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書副本等;
4.送達必須依一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
仲裁送達的方式
1.直接送達。是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簽收;本人不在,交給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仲裁委員會即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但調解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簽收。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仲裁文書時,送達人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委託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的方式。委託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委託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仲裁文書和送達回證。送達時間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用掛號的方式郵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的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書通過張貼、刊登、播放等方式送達當事人。公告化過一定期間後,視這送達。
仲裁送達的規定
1.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2.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因受送達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或者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由兩名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並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3.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4.送達仲裁文書的內容可以刊登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全國性報紙上。
5.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6.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仲裁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仲裁送達的效力
仲裁送達的效力,是指仲裁文書送交給送達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書送達後,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後果:1.程式上的後果。即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必須按送達的仲裁文書規定的期間行使某項仲裁權利,履行某種仲裁義務,完成某項行為,否則要承擔法律後果,如接到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若是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若是被申請人,按缺席裁決。
2.實體法上的後果。即當事人必須按仲裁文書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如雙方當事人在送達的調解書上籤了名,調解書即生效,有義務的當事人就應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
仲裁送達的作用
1.通知一定事項,告知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在文書規定期間行使仲裁權利、履行仲裁義務。如: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立案,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交納受理費、提供證據。2.通知仲裁活動期間,告知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在規定期間內行使某項仲裁權利。如送達《應訴通知書》,告知被申請人從送達之日起15日內行使仲裁答辯權等。
3.通知仲裁活動日期,令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某項仲裁活動。如送達《開庭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開庭等。
4.通知仲裁結果,告知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爭議處理終結及仲裁機構的處理結論。如送達《調解書》、《裁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