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兵期限

退兵期限,指部隊對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的新兵,作出退兵處理的限定時間。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5年10月24日頒布的《徵兵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梁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兵役機關,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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