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決定

迴避決定是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對迴避事項所作的職務上的斷定。迴避主體不同,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也不相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的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的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在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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