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審判人員或人民法院院長,存在應當迴避的事由,但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應當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6條)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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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決定
迴避決定是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對迴避事項所作的職務上的斷定。迴避主體不同,行使迴避決定權的主體也不相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的避,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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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迴避
刑事迴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係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迴避制度起源於古羅馬的“自...
定義 意義 主要內容 適用人員 理由與種類 -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
法官任職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制度 檢察人員迴避制度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
迴避法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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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迴避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
起源 重要性 緣由 範圍 程式 -
《公務員迴避規定》
2011年12月,中組部、人社部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市(地、盟...
(試行)簡介 (試行)印發通知 (試行)全文 -
審計迴避制度
審計迴避制度是一種事前的預防性保障措施,不論審計人員是否會由於親屬關係等因素影響審計業務,都必須實行迴避。
影響執行原因 完善制度思考 -
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亦稱“職務迴避”。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定親情關係有直接關聯的職務的制度。任職迴避中的親屬關係包括:(1)夫妻關係;(2)直系血親關係;(3)三代...
對象 詳細資訊 -
迴避申請書
迴避申請書的條件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迴避申請書,申請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員迴避,必須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條件:(1)提出迴避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即...
迴避申請書的條件 迴避申請書內容 迴避申請書的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