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1.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
2.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
3.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中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正的普遍尊重。
適用人員
(一)審判人員: 《高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
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二)檢察人員:《高檢規則》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檢察人員,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
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三)偵查人員: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進行案件偵察的工作人員。
(四)相關人員: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記錄人、書記員、翻譯員、鑑定人、司法警察。
種類
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指令迴避。
迴避制度
古代
清代科舉考試時為防考場內官員作弊而設的制度。
凡鄉、會試主考、總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許入場,謂之迴避,為順治時舊制。雍正後令簾官子弟應迴避者,別試於內閣,或仍於闈中另編座號。別派大臣出題閱卷,等於唐宋的別頭試。乾隆九年後仍命照前迴避,不許應試,並推及於外簾官。迴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內,及親姑、姊妹之夫與子,母、妻之親兄弟子侄等。殿試、朝考之閱卷官亦不用新貢士之父兄。
舊時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任職者,則較低級之人員應迴避,予以改調。
古代防止官員徇私的制度。一般規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任職者,則職位低者應予改調。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鄉試、會試,主考官親屬弟子,不許入試。
清 趙翼 《陔餘叢考·親族迴避》:“親族迴避,起於 後漢 ,已見《蔡邕傳》。” 清 韓泰華《無事為福齋隨筆》卷上:“《南史·傅隆傳》:‘遷尚書左丞,以族弟 亮 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
清 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七:“ 道光 丁未會試, 山東孔慶瑚 為同考官, 孔氏 宗族應迴避者數十人。”參閱 清 趙翼《檐曝雜記·辛巳殿試》。